写错字是“犯法”的,你造吗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从前有个教书先生,常念别字,误人子弟,被人告到县官那里。县官传他到堂审问。“你教书常念别字,是吗?”“不,不,绝无此事,纯属子虚鸟有。”“什么?鸟有?你把乌认成鸟字,当堂出错,你认打还是认罚?

从前有个教书先生,常念别字,误人子弟,被人告到县官那里。县官传他到堂审问。“你教书常念别字,是吗?”“不,不,绝无此事,纯属子虚鸟有。”“什么?鸟有?你把乌认成鸟字,当堂出错,你认打还是认罚?”先生怕挨打,战战兢兢地说:“认罚!”县官提笔批下:“罚鸡三只,兔两只。”先生回家提了一只鸡来。县官一看,责问道:“怎么就送一只鸡?”先生回答说:“大人你不是写‘鸡三只,免两只’吗?”县官被弄得啼笑皆非,只好喝令退堂。
生活中,写错字在所难免。在手机、电脑已经普及的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依赖键盘和输入法去写字,而拿笔越来越少,错别字,也总是被当成一件小事忽略不计。 当你认真的纠正朋友微博或者聊天记录中的错别字的时候,可能会被认为是处女座,写错字又不犯法。事实上,我国关于文字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专门规定,写错字这种事情,可能真的就“犯法”了,下面,小编带大家回顾一下那些年因为写了错别字而引起的纷争。
手机大佬的“错字门”
事件回顾
某以高质量(抗摔神器啊)著称的曾经称霸手机行业的品牌曾经陷入“错字门”,事发于2007年,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使用的该品牌手机在短信输入较复杂的汉字时,均出现比正规字缺少笔划的情况,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一位曾担任语文教师的用户担心地表示,在手机短信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随处可见的错别字会让使用者尤其是青少年的中文水平出现退化。该品牌对此回复称不属于质量问题,而是手机显示屏的分辨率过低造成。
分析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该品牌手机违反了该条规定,同时,手机输入的错别字较多影响了用户对基础功能的使用,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要求该品牌召回手机。
一字之师与著名作家的错字之争
事件回顾
有中国第一字痴的李延良最大的乐趣就是在各种出版物中挑出错字,然后寄给出版社,这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家从各版中小学甚至辞海中挑出了成百上千的错误,被余秋雨称为一字之师,李延良在金庸全集中发现了上千字错误,故写信给金庸并寄去勘误册,而在金庸再版的图书中很多错字仍未改正,于是李延良以金庸拒不改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分析
我国有关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图书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其编校质量即属不合格,出版单位必须全部收回。在实践中,已经有图书因为错字多被起诉后召回的判例。
知名学者的“错字案”
事件回顾
某重庆市民以《品三国》一书有34个错别字为由,将作者易中天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新华书店告上法庭。易中天对此答辩称自己并不是适格被告,后该案经审理,认定错别字为8个,错字率未超过万分之一,属于合格图书,法庭以易中天不是适格主体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分析
该案涉及了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相对于这段枯燥的文字,易教授本人的解释更为形象,他在自己的博客中这样解释自己为何不是适格被告:三鹿奶粉出了问题,你该告谁?只能告三鹿,不能告奶农,更不能告奶牛。就算那“蛋白精”是奶农加的,你也只能先告三鹿,然后再由三鹿来告奶农。同样,如果《品三国》是不合格图书,你也只能先告出版社,然后再由出版社来告我。
结语
汉字承载着中华文化几千年的厚重积累,在越来越依赖键盘的今天,可能我们不能做到每一个字都是对的,但是也可以尽力的去守护这一份文化,力所能及的写对每一个字,写错字犯法是夸张的说法,但对法律工作者来讲,一字之差可能真的会导致结果谬以千里,努力守护文字的正确,小编与诸位共勉。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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