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司法裁判是一个由现实到抽象,再由抽象到现实的循环论证过程,该过程贯穿着道德与法的交融,而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司法裁判是一个由现实到抽象,再由抽象到现实的循环论证过程,该过程贯穿着道德与法的交融,而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是否经得起推敲、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取向。本文分享一个本所代理的真实案例。
1999年1月1日,甲与乙用各自承租的公产房共同置换了A房屋,后双方在A房屋共同生活。2000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并继续在A房屋共同生活。2004年1月1日,乙与开发商签订B房屋的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同日开发商为其开具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凭证。2004年2月1日,乙与案外人就A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案外人将A房屋的购房款转至乙个人账户,乙在房款到账后的第三日,将所有款项一次性取出,后资金去向不明。2019年,乙因个人原因想要和甲离婚,诉至法院。甲、乙双方均认可A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但乙主张B房屋部分购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该部分对应的B房屋现值及增值部分应为其个人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婚前个人财产提取的凭证与一份显示由B房屋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复印件(收据日期为2000年6月1日),但该收据复印件无法同原件核对,且收据上有第三方的合同章。
甲在得知被诉后,找到我所寻求帮助。我所在了解案情后首先绘制了本案的时间轴。如下图:

基于时间轴上各节点发生的事件及证据,并结合甲与乙婚后对住房问题的一系列安排,我所对该案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
首先,乙从未提供收据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据对收据的真实性加以佐证,故收据本身真实性存疑。
其次,B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日距收据日期间隔数年,且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房屋存在预售的情况,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B房屋中的部分购房款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
再次,即使收据真实存在,乙用婚前住房基金支付B房款的行为实质上为垫付行为。大多数家庭在只有唯一住房的情况下都是先以其他资金垫付新房款后再用出售旧房的房款予以替代垫付资金,这也就会造成一种先买新房后卖旧房的普遍现象,而此时并不能认定用其他资金垫付房款的行为是对新房的出资行为,最多视为普通借款行为。本案中,甲、乙结婚登记前,双方将各自的两套房屋共同置换了A 房屋。虽然A房屋出售时间晚于B房屋的购买时间,但是其出售款项不但与乙主张的新房首付款金额相当,且A房屋出售款进入乙个人账户后立即被取出,乙也未说明其去向。可见,即使使用了乙个人婚前财产支付B房屋部分房款,该笔资金已经以A房屋的售房款予以清偿,故该笔资金实质上为垫付款项,而非其对B房屋的出资。
最后,考虑到甲在同乙结婚前本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如果在同乙经历一场婚姻后竟然落得“净身出户”的结果,显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和谐的价值取向。
基于上述分析,我所代理了甲与乙的一审案件。该案一审法院认可了乙的主张。后甲上诉,二审法院在听取我所代理意见并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后否定了乙的主张,最终认定B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各自享有50%的权利。后乙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再审申请。
为什么二审、再审法院同一审法院就本案会有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我所认为:首先,不同法院对于收据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的综合判断结果不同。本案二审、再审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考虑到收据仅为复印件并且没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收据复印件载明的时间与购买B房屋的时间相隔数年以及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完全可以负担购置B房屋费用的情况下动用乙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必要性等因素,最终认为乙不能证明其婚前个人财产是否用于购买B房屋,未采信收据复印件。二审、再审法院对于收据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严格限制了“真实性存疑的孤证”的采信边界。在判断证据是否为孤证时,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理念。
其次,再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即不论收据是否真实存在,不论乙是否动用其婚前住房基金支付了部分房款,因A房屋的售房款进入乙的账户,且乙不能说明其去向,故不应认定乙用婚前住房基金出资购房的事实。
甲在经历一场婚姻后,不但失去了共度余生之人,甚至连婚前自有的唯一住房也一同失去,居无定所,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更不符合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和再审法院综合全案整体分析将B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但有利于保护甲、乙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甲、乙各自老有所归,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遵循了立法本意和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司法裁判不是机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时离不开价值观的指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在司法裁判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应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灵活适用具体规范、法律原则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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