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剧本质量认定标准之解决路径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剧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第一个环节,在此环节中委托方往往要比受托方(即,创作人、编剧等)强势,协议文本也基本是委托方出具的,所以协议条款较多会有利于委托方。

剧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第一个环节,在此环节中委托方往往要比受托方(即,创作人、编剧等)强势,协议文本也基本是委托方出具的,所以协议条款较多会有利于委托方。
常见的作品交付与支付条款举例:
情况一
(1)编剧于xx年xx月xx日向委托方提交某阶段作品;
(2)委托方在确认编剧提交的作品合格后支付某阶段对应费用。
此种约定就造成了委托方有权以认为编剧提交的内容不合格则主张不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
一旦双方合作中出现创作争议,往往委托方会行使此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向编剧付款,结果导致编剧打了白工且按照协议约定已产生内容的权利还归属了委托方。
但内容创作本就有主观性,每个人的阅历、价值观、对事物的理解都存在差异,则仅以委托方主观不认可就不支付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但令人欣慰的是,在查阅了大量相似法院判例后,目前司法裁判中会根据双方达成的明确标准、已创作内容的比对、编剧付出的工作量等实际履行情况,在协议未明确约定支付比例的情况下,酌定支持编剧获取相应报酬的请求。
情况二
(1)首笔款:委托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向编剧支付总费用的x%;
(2)编剧于xx年xx月xx日向委托方提交某阶段作品;
(3)第二笔款:委托方在确认编剧提交的此阶段作品合格后支付总费用的x%;
(4)编剧于xx年xx月xx日向委托方提交某阶段作品;
(5)委托方在确认编剧提交的此阶段作品合格后支付总费用的x%;
……
实际履行中,往往容易出现某一个阶段,委托方不认可编剧创作的此阶段的内容了,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综合的,包括委托方思路、风格的变化、市场需求导向的变化、编剧个人能力的局限性、委托方和编剧对事物认知的差异等等。
如果出现上述(1)(2)(3)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则不仅存在委托方主观对作品合格的认定问题,还存在对首付款的认知。
笔者认为,在此时,委托方提出编剧创作的内容经多次修改仍不能达到委托方要求而解除协议的话,在解除协议中约定已创作的内容权利归属委托方的同时委托方应有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
首先,对首付款所涵盖的编剧创作工作范围认定,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协议是双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首先负有支付首笔款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相应的编剧在收到首笔款后,有义务进行内容创作工作并应考量预留委托协议约定的全部创作期,并应在既定时间内将第一阶段要求提交的内容交付委托方,当编剧依约交付后,编剧完成了首付款所涵盖的编剧创作工作量。
其次,当双方开始对编剧提交的第一阶段作品进行审阅、讨论、提出意见、编剧根据意见修改并多次重复此创作环节时,编剧实际上是负有了修改文本的先履行义务,委托方的付款成为后履行义务且付款成就条件约定为委托方“验收合格”,如就此产生创作、付款民事纠纷,则又绕回到了情况一。且在之后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如此往复。
最后,双方无休止的争议不是一方自认吃亏妥协就是走上诉讼之路,结果往往不利于项目的良性推进。
委托方是项目的发起方,承担着项目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创作协议签订的约定倾向于减少委托方的损失也能理解,但签署协议的本质是在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契约制,并不是为了“剥削”或“以强欺弱”。
在协议约定不明或理解有歧义时,更应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履行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妥协,以期达到双赢。
当然如能事先考虑充分将协议约定的更清晰明确且有可操作性固然更好。
说在最后
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签署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论谈判地位强弱,都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文,能争取的尝试争取,争取不来的就判决是否放弃本次合作或是做好心理准备将来承受不合理的结果。如在委托创作协议中明确赋予了委托方“不付”的权利,那编剧也不能任意反悔。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