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逾期或拒绝补正所需政府信息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内容的补正告知程序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的补正告知行为亦是五花八门。本文中,笔者仅就对近期大家集中关注的两个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问题做整理分析,抛砖引玉,共同交流。

笔者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内容的补正告知程序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的补正告知行为亦是五花八门。本文中,笔者仅就对近期大家集中关注的两个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问题做整理分析,抛砖引玉,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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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但信息公开条例未对政府信息补正告知行为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向申请人做出补正告知后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最常遇到的问题是:
1.能否在补正告知书中明确补正期限及相应后果?
2.申请人逾期或拒绝补正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一般被认为是基于对申请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中间阶段的行为,不能直接接受司法审查,除非这种中间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补正告知书是否可诉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下面我们就围绕这个标准来试着回答前文提到的问题。
1 能否在补正告知书中明确补正期限?
我们先来看一份判决书的节选内容:
在《补正告知书》中,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项…… 要求原告30日内给予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该行为是在明显规避法律,设置障碍,逃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告滥用补正程序变相达到终结行政程序的结果,影响到了行政行为的实体决定。”
案号:(2015)二中行终字第12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该案被诉《补正告知书》中为申请人限定了补正期限,并明确逾期不补正即视为撤回申请。本案的告知行为直接为申请人设定了未按期补正的后果,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补正告知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不是限定了补正期限,而是规定了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这一后果。
2 申请人逾期或拒绝补正时如何处理?
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观点:
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只是阶段性行为,不论申请人是否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后续总要作出一定终局性行为。一方面,经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得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逾期不予补正,或者明确答复不予补正,或者经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情况,行政机关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请求予以答复。”
——(摘自《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
上述观点认为,无论申请人是否补正,都要做出终局答复行为。
我们再来看一份判决的节选内容:
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未达至无法查找的程度。被告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为由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号:(2015)四中行初字第9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该案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作出回复后,行政机关认为补正内容仍未能查找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局答复,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但是,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描述不至无法查找的程度,由此撤销行政机关的终局答复。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终局答复行为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作出终局答复并非意味着安全无虞。若终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样面临被撤销的结果。因此,行政机关是否对补正告知做出终局答复,并非案件胜败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我知道,分析神马的都是浮云,到底要怎么做?!才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在补正告知书中明确补正告知的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补正期限。为避免补正期限无限延长,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一直处于中间阶段,建议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补正告知书中明确合理的补正期限,引导申请人尽快补充更正申请获取的信息。
不建议在补正告知书中规定未补正的后果
补正告知书中明确“未在期限内补正即视为撤回申请”的做法,实质上已为申请人设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后果。这一补正告知行为已独立地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再被认定为程序性行为。补正告知行为一经作出,只要申请人未在期限内予以补正,该补正告知行为的终局性结果已经确定,即可纳入可诉范围。
申请人拒绝或逾期补正或补正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处理
1)按照申请人对申请内容的理解答复
采用该种处理方式的条件是:申请人虽拒绝书面补正,但可通过电话沟通等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因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对于信息描述是否明确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与申请人沟通,释明需要补正的原因,了解申请人所需的信息内容,引导申请人完成信息的补充和更正,再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一般思路答复。
提示:做好与申请人沟通的记录工作,避免答非所问。
2)按照行政机关对申请内容的理解答复
采用该种处理方式的条件是:a.无法与申请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取得联系确定申请内容。b.行政机关可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向除了申请人之外的申请事项相关方明确申请内容。c.行政机关根据向相关方明确的内容,可遵循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一般思路答复。
提示:做好信息查找的记录工作,避免被认为答复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告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进行补正,行政机关无法根据现有信息描述查找信息。
采用该种处理方式的条件是:a.通过一般语言表述和逻辑判断无法确定申请内容。b.根据现有信息描述无法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一般思路答复。
提示:做好信息判定和查找的记录工作,避免被认为答复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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