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要谨慎 事后毁约要赔偿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居住环境不符合自己要求,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居住环境不符合自己要求,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01、案情简介
2021年,张女士与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李先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屋售价150万元,定金10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由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张女士到小区和物业公司了解小区的居住环境,得知该小区有政府廉租房。张女士购买该房屋是为了家中老人和小孩居住,该小区的居住环境无法满足张女士的居住要求。于是张女士和中介公司沟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联系到李先生表达了张女士要解除合同的意向,李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中介公司把张女士交付的定金交付给自己,张女士表示不同意。于是李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和中介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
02、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庭调解,张女士同意支付李先生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03、专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买方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卖房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愿,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确实是事出有因并非恶意违约。而李先生在交易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合同并未对小区的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并且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前也到小区亲自查看过房屋。所以解除合同双方均没有重大过错,但是张女士违约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仲裁员在庭审结束后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女士补偿李先生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04‍、哈仲提示
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小心谨慎,对于房屋本身或者小区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更要提前做好功课,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充分的了解相关情况,只有在完全掌握具体情况,并且满足自己的要求后,才能签订合同。同时,定金属于实践合同,交付才产生效力,因此买方在交付定金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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