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虚假诉讼专题系列文章,是对近年来全国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并结合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经验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后,输出的重磅研究成果。本次推送为系列一,含两个专题。
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 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2018 年 9 月两高就虚假诉讼罪案件的办理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 3 月 4 日,两高两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
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表现出“外表真实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或仲裁、公证,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为工具,“合法正大光明”地使企业财产、个人财产成为他人囊中之物。
许多企业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使得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企业信用遭受严重影响。同时,许多企业经营者、个人为了一己私利,逃避执行、规避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惜捏造事实,滥用诉讼权利,使自身涉入虚假诉讼。
本虚假诉讼专题系列文章拟通过对近年来全国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本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经验总结,对如何识别虚假诉讼,防范虚假诉讼法律风险,如何通过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途径共同应对虚假诉讼以及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专题一 陕西省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及不起诉决定书分析
通过 Alpha 案例库,共筛选出陕西省公开的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 19 起,法院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6 起,虚假诉讼罪不起诉决定书 8 起。
一、陕西省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分析
(一)虚假诉讼罪行为类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表现,就陕西省涉虚假诉讼刑事判决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类型分析如下图:
(二)虚假诉讼案由
(三)虚假诉讼犯罪主体职业及涉其他犯罪形式
(四)虚假诉讼罪被害人
(五)虚假诉讼目的
(六)虚假诉讼持续的诉讼阶段
(七)虚假诉讼涉及标的额
(八)虚假诉讼罪刑罚处罚
法院判处刑罚时,对 80% 以上的被告人均并处了罚金刑。另外,以虚假诉讼为手段构成诈骗罪有 2 起,其中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人;3-7 年有期徒刑 2 人
二、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判决理由及不起诉原因
(一)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
(二)检察院不起诉理由
三、根据陕西省涉虚假诉讼的法院判决、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办案实际,就虚假诉讼的特点、发生规律分析如下:
(一)虚假诉讼行为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但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从上述数据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行为人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谋取利益,往往费尽心机,行为多样且隐蔽。从行为方式来看,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借贷关系或捏造其他合同,占所有虚假诉讼案件的 47%,单方隐瞒金钱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或隐瞒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占 21%。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捏造事实”不仅仅发生在民事诉讼的起诉、审判、执行阶段,仲裁、公证、支付令等也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仲裁、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提交伪造好的借贷合同,在仲裁、公证过程中互相配合,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往往只注重形式审查,做出基于捏造事实的虚假仲裁文书和债权公证文书。在申请支付令的程序中,由于支付令申请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依法生效,可以申请执行。这就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通过捏造事实,欺骗法院做出支付令,从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他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成为恶势力集团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重要手段,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类行为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虽然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但是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领域,主要原因在于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借条”,容易伪造且不被发现。另外夫妻离婚析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企业破产、资产转让等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
(二)虚假诉讼犯罪主体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居多,企业合法权益受到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债务人或合同相对方是虚假诉讼主要受害者;律师、法官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参谋”和“帮手”。
除了一般自然人以外,虚假诉讼罪主体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股东及项目经理居多。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高管掌握着企业的公章,具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力,他们往往利用该权力与他人串通,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通过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侵占企业财产,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中,被告人所在企业占了所有案件的 26%,因此企业应当重视虚假诉讼的风险防范,通过建立合规体系,约束监督高管权力,防止企业成为内外勾结制造虚假诉讼的牺牲品。
虚假诉讼被害人中,债务人与合同相对人占了所有案件的 58%,这也与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以民间借贷为主相一致。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利用与债务人、合同相对人的业务往来关系,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并未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或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结合对虚假诉讼被害人分析,虚假诉讼行为人目的主要以侵占债务人、合同相对人及所在企业合法财产为主。此外,逃避执行或合同义务、在离婚析产案件中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也比较常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假诉讼涉及法律专业问题,往往有律师参与其中出谋划策,帮助伪造证据,有些法官也与律师、虚假诉讼行为人沆瀣一气,成为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三)虚假诉讼识别难,往往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执行时甚至执行终结后才被发现;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涉及标的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从分析图可以看出,到执行阶段才被发现是虚假诉讼占了所有虚假诉讼案件数的 52%,在开庭审理阶段发现的只有 10%。虚假诉讼识别难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虚假诉讼本身行为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二是民事审判固有的局限性。民事诉讼中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法院并不否定。因此,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三是法院案多人少,重调解、重结案率。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乐见其成,很少再去费时费力地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导致司法实践中以调解书结案的虚假诉讼更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 年公布的数据,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所有虚假诉讼案件数的 60% 以上)。
四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
由于虚假诉讼发现难,成本小、获利大,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谋取巨大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虚假诉讼涉及的标的额可以看出,100 万元以上标的额的虚假诉讼案件占到了所有案件数的 42%,标的额最大一起案件达到了 1500 万元。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判处缓刑和罚金刑居多,利用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从法院的判决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看出,“部分篡改型”,即:在民事诉讼中夸大诉讼标的额、隐瞒或篡改部分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是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和检察院不起诉的主要理由。虚假诉讼罪仅限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为达到非法目的,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即所谓“无中生有型”行为。
对“部分篡改型”是否涉虚假诉讼罪,理论上虽有争议,但是 2018 年 9 月 27 日最高法就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部分篡改型”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在进行虚假诉讼罪辩护时应注意:
一是要区分“无中生有型”行为和“部分篡改型”行为的区别。
二是要查证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之间有多次借贷往来,不能认定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涉案借条是如何形成的,可以提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三是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其他犯罪的,应注意区分不同罪名处罚的轻重程度,为当事人提出有利的辩护意见。
专题二 虚假诉讼识别基础: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
虚假诉讼经当事人精心策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要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抗诉等多个程序才会被识别和处理。
虚假诉讼识别是防治虚假诉讼的难点和关键所在,要及时、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全面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是基础。
一、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分析
从上文对涉虚假诉讼的刑事判决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但是从案件类型来看却比较集中,主要发生于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夫妻离婚析产、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2019年虚假诉讼罪大数据分析报告》对虚假诉讼具体案由统计也揭示了同样的规律: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国民事案件案由分为 54 个类别,共 473 个具体案由,通过笔者对 Alpha 案例数据库中关于虚假诉讼的案由分析,发现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 13 个具体案由:
二、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
根据今年 3 月 10 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虚假诉讼定义如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结合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从行为特征上可以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甚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无中生有,行为人积极主动,有串通的合意,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无真实的纠纷,直接被害人不是作为串通方的原被告人,损害的利益是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由于当事人双方密切配合,隐蔽性强,识别难,是虚假诉讼最常见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68 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8650 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
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8650 万元及利息。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1.曲某为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某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
2.8650 万元借款欧宝公司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言行违背常理,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借款的用途等均存在不合常理之处。
3.诉讼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虚构债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明显。
从该案可以看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减少风险,既要使虚假诉讼行为“合法、趋真”,又要使虚假诉讼结果“有效、可控”, 故虚假诉讼行为人选择的串通合作对象多为亲戚、朋友、合作伙伴等可信赖的熟人。如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为夫妻双方实际控制的公司。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致性与模糊化并存
由于是虚假诉讼,原、被告在关键事实上形成串谋,故在庭审时,原、被告对诉状中基本事实的表述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对案件的一些关键细节如:合同签订时的具体过程,借款资金来源等表述常出现不一致,甚至故意模糊表述。
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中,借贷双方往往对资金来源、用途及交付方式避重就轻,有意模糊。如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意形成、时间、用途上表述相互矛盾,不合理之处甚多。
3.庭审对抗的弱化性
由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不存在真实争议,且在庭前事先串通,已对诉讼结果和实体指向达成一致,故在庭审中也就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
庭审对抗的弱化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自认多;二是对证据双方多不持异议,也不提出鉴定申请;三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只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上述案件中,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起诉的 8650 万元借款事实,在庭审中完全予以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4.诉讼程序简便性
虚假诉讼人出于及时、安全地取得特定诉讼结果的目的,降低法官在复杂诉讼程序中查伪甄别的概率,都会充分利用调解制度和证据自认规则,尽量简化程序。所以选择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多,调解方式结案多,不存在反诉或上诉情形。
如上述案件中,原告在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判决后也未提出上诉。
5.诉讼的提起时间常具有伴随性,有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性
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后,但涉诉标的尚未处置完毕前,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另案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目的是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另案债务的履行或执行。
如上述案件中,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
6.诉讼往往具有关联性,多为系列案件,具有诉讼主体或诉讼类型上的共同点或相似性
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串通提起多个类似的虚假诉讼,如高检院通报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5起虚假诉讼监督案均为串案和系列案件。
(二) 单方实施型虚假诉讼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将被害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合法形式获取属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将客观已经发生的真实事实消极隐瞒,有中变无。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虚假行为,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使得一方的虚假行为会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反驳和举证而失败,在诉讼中较易识别。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些特殊案件和公示催告程序中,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往往容易得逞。
民间借贷纠纷如: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告人的财产。另外,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但是没有索回或销毁债权文书,行为人以此为依据,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此外,也有行为人直接虚构债务,伪造证据,骗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企业在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况时,为不 承担票据义务,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公示催告,在法定期间无人申请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侵害合法持票人的权益。
其他案件如: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真实情况,使法院缺席审理,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如朱某为与刘某离婚,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向法院隐瞒了刘某在老家工作的事实,称刘某已经失踪多年,骗取法院公告送达后取得了离婚判决。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往往蓄谋已久,通过隐瞒案件事实,精心实施虚假行为。如伪造证据、虚构债务、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清偿债务的事实,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甚至虚构当事人,故意使法院缺席判决。在庭审中,被害方当事人虽然提出抗辩,但是往往由于被动匆忙应诉,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
2.在涉“套路贷”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行为人刻意制造完整虚假证据链条,虚增的债务数额往往设置成各种虚假名目,以现金或多次流转等隐蔽方式最终返回到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为实现虚假合同设置的非法利益,会通过各种方式恶意制造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并以此作为起诉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难以在证据上发现虚增数额,被害人也会因虚假诉讼行为人在证据形式上的优势而百口莫辩,有些被害人由于害怕行为人的追债,往往不出席庭审,更导致此类虚假诉讼难以识别。
3.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除了欺骗法院外,还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欺骗法院,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与另一方当事人是虚假诉讼的共同合意人。
三、小结
识别虚假诉讼,首先要对虚假诉讼涉及的主要案件类型和行为特征全面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之上,运用合理怀疑、亲历审查、综合判断、小心查证四步法才能准确、及时地识别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研究(一):数据分析与识别基础研究
作者:马秉晨 陶程 丁海博来源:iCourt法秀

该虚假诉讼专题系列文章,是对近年来全国涉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并结合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虚假诉讼案件经验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后,输出的重磅研究成果。本次推送为系列一,含两个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