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确定的互相考察的期限,因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且如果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选择约定试用期。
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和次数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限,延长或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很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我们掌握的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一、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由于法律对不同劳动合同期限所能约定的最长试用期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含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含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含2个月);3年(含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含6个月)。因此单次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也确实存在,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参考案例:广州卡富芮氏贸易有限公司与牛红光劳动争议案【(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17号】
裁判要旨:广州卡富芮氏贸易有限公司与牛红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且至2014年6月18日离职时仍未转正,故其违法试用期的期间为1个月零11天。根据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仅签订《员工试用合同》或《试用期协议》,会被认定为违反了试用期的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后,先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仅签署简单的试用期方面的协议,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不成立,而相关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案例:田婷与云南天下艺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昆民二终字第1353号】
裁判要旨: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员工试用合同》,该合同对合同履行期限、待遇等作出了简单约定,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对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故该合同不存在试用期。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延长试用期。
该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许多用人单位在首次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后,认为劳动者并不完全符合转正条件,往往通过协商一致,甚至单方函告的方式延长试用期。在具体操作上,形式比较多样,如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原来的试用期期限进行延长;签署专门的试用期延长协议书;安排劳动者向单位提交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在其他协议如《薪资协议书》中将试用期延长等等。以上种种情况,实质上均为协商一致延长了试用期。
如果协商一致延长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属于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没有争议。那么如果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延长试用期,是否可行呢?对于上述情形,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在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是再次约定试用期;而在上海、广东等地区,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法定期限内,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采取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限的方式,以达到劳资双方充分互相考察的目的,应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1: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21号】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未能达到法定最高限的试用期,也不能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爱家公司与太胜协议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爱家公司上诉主张延长试用期合法有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谭楚思与厦门中进机械有限公司、厦门洪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厦民终字第2434号】
裁判要旨:本案谭楚思与中进公司自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1个月,约定的试用期1个月届满前双方协商确定再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延长的试用期期间未超过法定的上限,亦得到劳动者同意,但延长试用期已变相为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延长后的试用期应视为法定试用期届满后的工作期间。
参考案例3:张驰骋与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1号】
裁判要旨: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在该段期限内,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然而在本案中,张驰骋实际履行了2个多月的试用期后于2014年9月10日因患病住院,出院后又休病假至2014年12月1日,该事实说明张驰骋并没有完整地履行试用期职责。在此情形下,齐家网公司通过与张驰骋协商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定期限内,采取延长试用期限的方式,以达到充分考察张驰骋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素质的目的,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4:吴新刚与深圳市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18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后吴新刚在《员工转正审批表》中打钩确认延长试用期至2008年10月1日,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间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最长试用期的规定。吴新刚在“正常转正”和“延长试用期至2008年10月1日”上均打钩确认,可理解为双方已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延长试用期至2008年10月1日后转正。思源公司按试用期标准向吴新刚发放工资,并无不当。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
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便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尤其是间隔时间较短的,再次约定试用期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如果前后两次间隔时间较长,且两次岗位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出于相互考察的需要,也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另外,需要说明是,法律并未对在先后哪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前一次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试用期,只有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案例1:杨易明与嘉兴杭州湾钢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09)浙嘉民终字第328号】
裁判要旨:原合同试用期满当天即2008年5月19日,原、被告虽签订说明一份,约定解除试用期协议,但当天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二份合同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属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二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A与B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要旨: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本案中,上诉人A虽在2011年5月进入被上诉人B工作时,经受过试用期考察,但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4月因A提出辞职而终结。后2012年6月19日,B重新招录A后,基于公司实际需求,与A约定试用期,考察A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于法无悖。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就试用期延长或再次约定试用期问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在北京地区,倾向于不能延长试用期,否则视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在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及时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试用期考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出转正或解约的处理,最好不再延长试用期。
这些情形易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你们单位中招了没?
作者:王姣姣来源:极客法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确定的互相考察的期限,因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且如果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选择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