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奕诉前夫案”看“名誉权”

来源:墨娱

文章摘要
黄奕起诉前夫黄毅清,称其以所谓对女儿“探视权”为由,在注册昵称为“-SSCC-An迪y-”的微博上发表侮辱、诽谤自己的言论,公开自己行程、证件号码等隐私,引导网友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侵犯其名誉权、隐私

黄奕起诉前夫黄毅清,称其以所谓对女儿“探视权”为由,在注册昵称为“-SSCC-An迪y-”的微博上发表侮辱、诽谤自己的言论,公开自己行程、证件号码等隐私,引导网友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黄奕向“新浪微博”和黄毅清索赔106万元。2015年5月18日,海淀法院已受理该案。
事件回放
黄奕称,她与前夫离婚后,黄毅清拿对女儿的探视权为幌子,在新浪微博注册了昵称为“-SSCC-An迪y-”的微博。在该微博上,黄毅清不断公开透露自己的行程、证件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还发帖侮辱和诽谤自己,并刻意引导大量网友点名对自己恶意攻击,这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奕认为,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权利人提出合理主张后,应第一时间屏蔽非法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断对其攻击;而黄毅清则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黄毅清和新浪微博赔偿自己106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而所谓名誉权,则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其次,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再次,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此外,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侵害名誉权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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