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破被告的“阿喀硫斯之踵”(下)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每个案件里,你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可能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所谓的主观真相,你所代表的立场不同,你所追求的主观真相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前言】
每个案件里,你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可能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所谓的主观真相,你所代表的立场不同,你所追求的主观真相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而案件本身的客观真相,可能永远无法复原,或者说我们永远无法得知在过去的某个时空里这个案件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昨天我们说到“四、借款和投资的时间:孰早孰晚”,今天,郧和律师继续为您娓娓道来。
目 录
前言
一、谜题
二、到底是什么钱:投资还是借款
三、故事的两个版本
四、借款和投资的时间:孰早孰晚
五、法庭对决
六、“真相”大白
七、复盘
结语
五、法庭对决
开庭的当天,法官的态度让我感觉,这似乎是一个必输的案件。在这种前提下正式庭审开始了,庭审的前期程序略过不表。在法庭调查阶段,我正式出手,在被告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进行质证的时候,我把我早就准备好的弹药一口气打了出去。
我对被告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我的质证意见如下:
首先是协议的这个签订日期,从协议的最后一页以及被告的答辩,我们可以看出了这份协议貌似是签订于2020年的2月1日,为什么我要说貌似呢?因为这份协议签订的真实日期并非2020年2月1日,为什么我敢这么肯定。当然因为我有更可靠的依据。
众所周知,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爆发,2020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武汉正式封城,后续的几天里各地政府也逐渐对疫情开始管控,对各地外来输入人口进行隔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1月29日,原告从湖北驾车返回老家,有ETC的扣款记录和高速发票为证。原告老家当时要求凡是从湖北返回的人员需要进行居家隔离14天,而2月1日原告正在进行居家隔离,当时原告作为从湖北返航的外来人员,被小区物业在门口贴封条并加装摄像头居家隔离,在这种被强制隔离的情况下,你告诉我原告应该怎么去逃脱重重的封锁,去跨越千山万水跟被告签订这个股权转让协议?
以上我说的这些都有社区的记录伪证,如果有需要,法官可以随时向社区调取,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是2020年的2月1日,绝对是不可能的,当年新冠疫情持续到三四月份才逐渐缓解,在这之后原告与被告才有可能见面签署协议!
而原告所称的借条签订于2020年的4-5月份是符合常理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把借款转化为投资款的合意,借款就是借款,与股权投资无关,即使双方之间可能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但这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
我的话音刚落,被告当时就蒙了,他没有想到我会从这个点去攻击他。而法官对于庭审节奏的把控也相当的到位,立刻就接手了庭审的主导权,主动对被告进行发问,质问被告股权协议的签订日期是否真实。
在庭审的高压环境下,被告承认日期是自己后来手动补上去,为什么选2月1号?是因为自己没有想随便瞎填的。法官继续追问,那既然签订的日期不真实,那股权协议的真实签订的日期,是早于借条还是晚于借条?被告说:股权协议是1月份疫情爆发之前签的,股权协议比借条签的早,借条是后来签的。
听完被告的回答,我激动的差点笑出声,因为我心里清楚有了被告这句话记录在案,案情已经柳暗花明。
然后法官当庭跟被告反反复复确认了三次,你确认借条是在股权协议的后面签的对吧?把这协议日期的真实性打掉了,律师就圆满完成了任务。
开庭后,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过去接受询问做笔录,要求原告补充更多的聊天记录,甚至审限不够了,要求原被告同时提交延长审理申请书。
我猜想,法官纠结的点在于,这个案子里股权协议是真实的,借条也是真实的,双方对于案件的事实又各执一词,证据之间又存在冲突,而双方的合意也许还可能存在多次的转化,但涉案款项的定性到底是什么,真正的客观真相又难以复原,所以公平公正的判决是有难度的。
六、“真相”大白
在开庭后半年,我们终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说理一部分非常有意思:
首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案涉的30万现金即为股权转让款,
但是,被告在股权投资关系成立后,就案涉款项3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续原告多次催告还款,被告都只要求延期支付借款,而没有主张过投资关系,说明双方对于案涉款项从股权投资转换为民间借贷达成了合意。
判决最终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上诉期满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书就生效。
这就是整个案件我们反败为胜,逆风翻盘的曲折过程。
七、复盘
回顾整个案件的过程,对于诉讼律师来讲,对于所谓的事实,永远要保持质疑和警惕的态度,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要清楚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异和区分。
有一份证据说一番话,没有把握的话绝对不能说,没有把握的主张绝对不要提,在双方的证据都存在瑕疵,生活事实无法复原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合法手段、证据规则,甚至庭审发问去呈现法律事实,就是考验律师的庭审经验、应变能力和法律功底的时间和机会。
结语
最后引用我最喜欢的律政剧之一《Suits》里面的一段话来作为我对本案的注解:
“I am here to tell the truth,but what I want you to understand is that truth is subjective。”
——美剧《Suits》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他相信的真相。这世界上很多事情不是非对即错、非黑即白。法律的世界纷繁复杂,很多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也没有正确答案。
律师不是神,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我们没有办法回溯时光,亦不可能知道案件历史的客观真相。事实上,律师也不应该成为那个追寻唯一正确答案的人。我们能做的只是用尽全力,将当事人经历的生活事实还原为法律事实,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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