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吸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作为公用空间,是密闭的场所,在电梯内吸烟,烟雾难以散去,会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侵害,公民有权利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责任,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采取合理、合法的行动予以阻止,是履行这一社会责任的体现,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好意规劝惹官司 本无过错不担责
作者:民事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