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的3、4月份是传统求职的重要月份,俗称“金三银四”,而且临近毕业季,大学毕业生已逾千万,也是人才市场人员流动的活跃时期,各路求职的小伙伴们面对纷繁的信息难免眼花缭乱,不少的求职者面对招聘公司存在或多或少期待的同时,也忐忑着新的工作将如何开启。
面对大家的需要,启源律师有一系列入职前锦囊派送哦。
锦囊一、如何在入职前详细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
1、可以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主要看公司全称、成立时间、负责人、股东、经营范围等,查看它们是否符合官网、媒体报道等一致,特别提醒: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金和公司规模一般没有直接联系,尤其注意各种商贸、服务等类型的公司,因为没有特别多的实体重资产,容易被用来做空壳公司。因此,求职者首先要全面了解招聘的企业是否属于合法设立的主体,了解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
2、求职者也应特别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了解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板块是否存在有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企业官网或者裁判文书网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有存在违法的情形,避免入坑。如果求职并非在校园的校招上确定将来的入职单位,大多数的毕业生都会在毕业后求职,在此时就应当特别注意防范以下三种类型公司:
(1)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这类公司本身不一定是骗子公司,通常表现是一种已经开设的公司法人,有公司名字,但是还未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其成立目的可能是买卖发票、避税、临时项目等情况,通常一般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所以是骗子寄居的天然场所,成为“假”公司的几率更高。面对这类公司,基本的一些识别方法是看官网或者进入行业论坛,初步去了解,在面试的过程中尽可能去询问面试官公司的办公地址、能够提供的具体劳动条件,同时注意看面试地点、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识别是否属于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
(2)违规诈骗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也通常可能存在合法注册的外壳,具体的识别要看工商信息以及主流媒体报道。现在市面上有不少工商信息查询的app应用(比如企查查、天眼查),查询公司裁判文书和涉诉情况,比较方便。
(3)传销公司。传销的定义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简而言之,传销有两个显著特点:交“会费”,拉“人头”。而新型的传销公司,现在基本已很少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和手机自由,表现为用“穿金戴银”的虚假繁荣来吸引人加入。甚至还有不少传销组织借用正常经营公司进行传销行骗,确实很难辨别,防不胜防。因此,我们的求职者在考察各类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多看看官方网站的信息,甚至可以通过输入“XXX公司诈骗”这类字眼进行网络搜索查询,面对自己不熟悉的一些领域,还可以去请教自己的前辈多方面考量。
如果在求职的过程中,有失察觉掉进“陷阱”,就很有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毕业的第一份工作不仅不是工作,反而是一条通往牢门的路就很惨了。总之,别相信什么“钱多事少”天上掉馅饼的工作,要有脚踏实地的心态,认真谨慎地选择自己的职业。
锦囊二、求职面试时一般需要特别注意的两个问题
1、注意诚信。在用人单位招聘面试环节中,不论是企业HR还是应聘者,都有义务和权利告知、咨询彼此的信息,从而避免双方信息的失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会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隐瞒或者虚构真实情况,诱使劳动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欺诈,单位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的求职者入职时,千万别只问薪资,更加要注意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岗位和工作条件,在面试的时候就要问清楚。另外一方面,面试是双向的选择,求职者在面试的时候也应当如实告知单位自身情况,不得刻意隐瞒,如因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或其他任职资格等信息,导致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而招用员工,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将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2、注意了解所应聘的岗位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做好自我的职业病防范。入职前了解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岗位,事先预防职业病风险。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也即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告知和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其危险、危害程度和后果,并经劳动保护技术培训,在掌握必要的防护知识后,方可上岗作业。实行健康保护制度,即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锦囊三、求职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注意的三个点
1.了解岗位。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要与用人单位明确岗位,对岗位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的询问,并认真核对、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和各类证件,身份证要仔细核查清楚是否为其本人,以避免参加社保后,因身份证错误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检查身份证是否过期,如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的。
2.明确岗位职责及试用期应当达到的录用标准。劳动者入职时,一般都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即劳动者是否可以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即法律上所称的“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法律赋予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允许企业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具体详细的录用条件。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而且录用条件应当需在员工入职前向员工公示,不得在员工入职之后才告知。因此,也提醒劳动者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和单位明确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录用标准,积极争取平稳度过试用期,成为正式的员工。
3.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否则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不幸发生工伤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纠纷,劳动合同将是劳动者手里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是同时也要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法律已经赋予单位在一个月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需支付工资的权利。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诚信做人哦!另求职者还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购买社保,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均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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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银四”来临,入职锦囊送你
作者:李燕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春节过后的3、4月份是传统求职的重要月份,俗称“金三银四”,而且临近毕业季,大学毕业生已逾千万,也是人才市场人员流动的活跃时期,各路求职的小伙伴们面对纷繁的信息难免眼花缭乱,不少的求职者面对招聘公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