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签字却全程使用自己手机操作,电子保单是否有效?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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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83 ■沂源法院:非本人签字却全程使用自己手机操作,电子保单是否有效?

鲁法案例【2023】683
■沂源法院:非本人签字却全程使用自己手机操作,电子保单是否有效?
2020年3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将前方顺向推行自行车的无名氏撞倒,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在事故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于当日被依法查获。被告李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系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李某肇事逃逸为由抗辩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保单及投保声明中非李某本人签字,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淄博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李某的笔迹,但经庭审查明,本案保险投保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缴费账户均系投保人李某所有,保险公司投保链接直接发送至李某的手机,所有投保过程均系由李某本人手机操作完成。因网络投保需由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投保人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并接收、录入投保短信验证码并经投保人电子签名方可完成投保,投保人经过上述实名认证程序后,即表示认可保单内容,故虽最终保单签名非李某本人所签,但不影响保单的效力。被告李某以电子签名非其本人字迹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沂源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实名认证过程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鲁法经验
■青岛海事法院:把“标准供给”变成“全省经验”——青岛海事法院一项创新成果面向全省复制推广
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39项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围绕“海洋经济、中日韩合作、黄河流域协同发展、绿色低碳、区域联动创新发展、政府管理创新、金融开放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等9大领域形成的39项制度创新成果,向全省复制推广。其中,青岛海事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标准供给以系统集成度高、示范意义强、时效性好作为政府创新管理领域最佳实践案例入选。
在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背景下,青岛海事法院为给港口企业搭建起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助力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分组调研全省港航企业的商务合同使用情况,明确供给方向,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采集国内生效裁判案例416篇,国际海事仲裁裁决和判决案例43篇,合理拟定8大类标准供给合同样本,目前已经嵌入山东港口集团企业合同规范文本库。近年来,山东港口集团依托合同样本签订5000余份合同,合同审批流程时间较以往减少了30%,诉讼案件下降了50%以上。
■荣成法院:重拾亲情!耄耋老人的赡养费有了着落……
今年8月,毕爷爷因意外去世,王奶奶因经受不住丈夫突然离世的打击,郁郁寡欢,食不下咽,以致缠绵病榻,需专人照顾,由此产生的高额医疗费,也让王奶奶犯了愁!
毕大姐作为王奶奶最小的女儿,眼看母亲有困难,便主动联系了两个哥哥商议赡养问题,但他们相互推脱,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奶奶也渐渐寒了心,在几次尝试索要赡养费无果后,就想让法院来断断这家务事!
于是,王奶奶将两个儿子诉至荣成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分担每月住养老院的花费以及前期治病的医疗费。
承办法官将“讲情理”与“释法理”充分融合,把双方的矛盾“调散”,把两个儿子的心“调化”,把母子亲情赡养问题“调和”。最终,一家人打开了心结,案件成功调解:鉴于身体每况愈下,听从王奶奶意愿,将其送入养老院,由三子女每月分担养老院的费用,另外,老人此前生病花费的近3万元医疗费两个儿子也当场给付到位。
■威海法院:立足“小”窗口,做好“大”服务
近日,经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干警在进行网上立案审核时细心的注意到这样一份起诉状,诉状中提到,2023年,钱某因借贷纠纷被赵某诉至经区法院,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钱某不服该判决,向威海中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二审最终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书后,钱某主动将相应款项汇至赵某的银行账户,但后期钱某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在汇给赵某的钱款中,有一笔款项计算有误,其中包含了已向法院支付的上诉费,故起诉要求赵某退还多支付的钱款。
在对诉讼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后,立案干警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当即与钱某取得了联系,就案件详情、汇款时间、汇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了解核实。沟通过程中,钱某表示,其与赵某本是朋友,但在上次对簿公堂时两人闹得不甚愉快,所以此次坚持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自己多付的款项。
为了快速有效地将双方矛盾化解于诉前,立案干警从诉讼成本、涉诉风险等方面劝导钱某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考虑到双方相处的实际现状,干警主动承担起了沟通协商的工作,通过电话联系赵某,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其进行疏导,精准分析利弊,引导、督促赵某积极核对账目,主动退还多余款项。经过立案干警的主动沟通、耐心协商、细心引导,仅用了两天的时间,赵某便计算核对好账目并主动将多余款项退还至钱某银行账户。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84
■巨野法院:为让孩子上“名校” 竟伪造户口本房产证,最终获刑!
2022年3月20日,被告人毕某为了女儿能上重点学校,通过拨打贴有“办证”小广告上面的电话号码,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双方互加微信好友,以6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被告人毕某将自己的《居民户口簿》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对方,让对方以此为模板制作一本假《居民户口簿》,保留真实身份证信息,更改原户口薄上的籍贯信息。同时,向对方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及照片,让对方以此为模板制作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保留原《不动产权证书》其他信息,更改所有权人姓名。
本案中毕某为了让孩子入学,将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上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制假人员,让对方以此为模板制作。在明知不具备户籍、房产等子女入学所必需的身份资格情况下,仍向制假人员提供户籍、房产的模板及信息,共同参与了伪造证件犯罪活动,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鲁法案例【2023】685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天降烟头+轮胎堆放”引发火灾 责任谁来担?
据了解,薛某有三层沿街楼房一套、院落一处,除自身经营饭店使用外,为避免其他场所闲置,将一楼的部分空间租赁给冯某经营轮胎店。胡某、沈某系常来薛某店内就餐的顾客,与薛某熟悉后,商议短期租住该沿街楼房的二楼,并支付租金。薛某为增加收益,在未办理任何执照的情况下同意二人租住。某日,冯某在院落内放置的轮胎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烧毁轮胎店、饭店及二楼物品一宗,所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火灾给薛某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薛某遂将冯某、胡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火灾系因二楼有人抛掷燃烧烟头掉落至院内堆放轮胎处引发火灾,事发时二楼仅有胡某、沈某居住,胡某自认当晚在二楼窗口处抽烟,胡某、沈某均表示事发时沈某已就寝且未曾在房间内吸烟,胡某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冯某作为轮胎店经营人,事发前已闭店停业半年,但未及时对院落内堆放的轮胎进行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胡某和冯某均存在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可能,且二人均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因此,胡某、冯某应当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薛某作为沿街楼房的所有者和出租者,在未办理相关证照情况下自行在案涉沿街楼房中容留他人住宿并收取费用,且知悉租户冯某在院落内堆放轮胎未制止亦未督促进行安全管理,对安全隐患未进行合理排查,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薛某对自身损失自担部分责任,剩余损失由胡某、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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