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物或者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来呢?

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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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你如何转账的?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了增进感情、追求浪漫、仪式感等,经常会送礼物、转账或者一起旅游。这些必然会产生经济往来。恋爱时不分你我,分手就成了“秋后算账”。

七夕你如何转账的?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了增进感情、追求浪漫、仪式感等,经常会送礼物、转账或者一起旅游。这些必然会产生经济往来。恋爱时不分你我,分手就成了“秋后算账”。那么,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物或者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来呢?
根据财物的情况不同,往往法院有不同的认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赠与
一般赠与:对于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给付,或者合理范围内消费性赠与,即平时吃饭、住宿、出游等消费性支出,此类支出因为已经消费,且该消费购买的系服务,分手后,赠与一方难以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另外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成的转账,即情人节、七夕节给付的“520”“1314”等带有表达爱慕之情的金额,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同时,在平时交往中,虽然不予特殊的节日,但明确表示“买点好吃的”“爱你”等字样,一般会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予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大额的资金给付,如购房款、贵重项链,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赠与,那么在恋爱关系终止后,给付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若赠与贵重礼物只是因为爱慕,那么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财产转移后无法要求返还,此种情况应结合赠与方的消费能力以及赠与时的目的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无权处分: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相应的财物,若该赠与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的同意,其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且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财产应予返还。
2、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的转账,在一定情形下亦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若恋爱关系结束后,以民间借贷纠纷对方返还款项的,除了转账的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就转账的款项形成了借款合意。
3、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的转账,往往存在多笔,且金额大小不一,在上述两种情况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一般会被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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