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该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民诉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本文“抛砖引玉”,对民诉法修订条文适用问题展开探讨。
01 立法首次对网络诉讼活动的正式认可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新冠疫情的爆发,各地方法院也借助网络设施开起了“线上开庭”的新模式,通过“云开庭”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法出庭的现实困境。但是网络平台诉讼程序也没有上升到进入立法的层面,本次民诉法的修订明确了借助网络平台诉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线上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云开庭”的法律地位明确顺应了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需求。
02 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绑定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读:本次民诉法对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进行修改,为法官审理不同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多样的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
03 独任审判的程序适用拓展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读:此处增加的条款明确,独任审判不仅可以适用到一审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序、而且还可以拓展到二审程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条明确的是仅是拓展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审判。此外,本条文的适用还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必须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方能适用独任审理,没有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均不能以独任审判的方式审理二审案件。
04 法条确定‘独任不放任’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解读:新修订的民诉法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在法条中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
05 独任审理转由合议庭审理的程序规定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读:独任审理转合议庭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自己发现,第二种则是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该条款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修订后的民诉法强化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完善了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06 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读:修订前的民诉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是电子送达的范围。一般我们认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重新划分的公文书,必须以纸质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但修订后的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07 国内公告送达期限的缩短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解读: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08 简易程序审限的修订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解读:本次民诉法的修订对实践中反映的实际审限紧张的问题也有了一定反馈,同意确实大量存在一些简易案件在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中可能会面临的审限不够的现实情况,在确实难以在三个月内审结时可以再延期一个月。
09 小额诉讼的完善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修订后的民诉法小额诉讼的适用分了两个层面:
一是法院直接适用,进一步提升了所涉标的额的上限。二是双方当事人议定,大大扩充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所涉标的额的上限,即在法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以上4倍以内的幅度,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程序自主权。
10 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解读:实践中,一些民事案件虽然涉及金额非常小,但是矛盾可不小,比如邻里纠纷、主张精神损害的纠纷等,这种案件显然并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金钱给付的案件,背后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矛盾。明确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11 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及审限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解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简化审理方式,法院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同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也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小额诉讼的程序递转的规定
新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读: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三者既是平行关系,但在程序转移时确具有递进关系。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制度,而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上诉权。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修订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和救济途径。
13 二审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问题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解读:本法条明确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的要求并没有改变,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是新修订法条删除“应当组成合议庭”,该条款与二审独任制结合,同时将“合议庭”修改为“人民法院”。并且应当正确理解“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在一审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或者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上诉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超越上述内容的,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视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14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相关问题
修订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解读:修订后的民诉法扩充完善了人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发挥了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作用,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
民诉法修订条文适用问题解读
作者:王翰翎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背景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该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