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个沉重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 未成年性侵。未成年人不仅是国家的根基,更是人类的未来,未成年性侵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普遍性社会问题,近些年世界各国也纷纷针对其国内特殊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措施,例如韩国的“化学阉割法案”、美国的“杰西卡法案”、“梅根法案”等,这之中的部分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根据最高检201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其中2018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8.39%和6.82%;2019年前10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95%和28.63%。显然,涉及未成年性侵案件的曝光频率在近几年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
我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八年的从警生涯中,曾亲自参与办理过数起涉及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直面过未成年遭受此类侵害后的心理状态、以及家庭、社会的态度。对于此类案件的激增我持喜忧参半的态度,一方面,10万余起案件代表着逾十万受伤、破碎的幼小心灵;另一方面,增长的案件量也表明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已经可以挣脱传统道德的绑架,敢于站出来指证犯罪,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带来的法治进步成果之一。但是,我们仍须警醒的是,地狱空空荡荡,恶魔游荡人间,仍有大量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隐藏在黑暗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仍须更进一步的保护。此次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于未成年性权利的保护究竟有何意义呢?本文将简要论述。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来讲,如果被侵害方不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将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风险。这也是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由来。有人会质疑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是在限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有保护侵权者的作用。实则不然,一个毫无时间制约的法律体系将会导致社会活动陷入停滞。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对于督促权利人加快行使权力,缩短民事行为周期,便于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处理案件,乃至促进经济发展、追求公平公正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民法典》颁布之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因遭受性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范畴,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受害者要在遭受性侵后一年内提出赔偿主张,否则将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的败诉风险。一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苛刻的,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处于一种害怕、焦虑、羞于启齿的情绪中,甚至由于年幼无知根本不明白自己遭受了什么,很少有人能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不仅如此,实践中更为黑暗的是,受我国传统观念中的贞洁观的束缚,受害者的父母害怕子女受性侵曝光后自己会遭人耻笑,往往会百般阻挠受害者报案或主张权利。我在从警生涯中甚至还见过有父母收受了性侵者财物,拒绝替遭到侵害的子女报案,以及在报案后要求撤回报案的情形。
大量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原来一年的诉讼有效期内根本无法主张权利。举一个常见的案例,受害者于11周岁时遭受了性侵,由于其未满12周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假如其父母之类监护人因为种种原因(甚至包括接受加害人的财物等情形)怠于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便是受害者年满12周岁有独立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也会因为时效问题无法再请求赔偿了。这种矛盾的情形导致了大量的性侵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这也无形中也助长了加害者的心理优势,显然不符合社会现实,加剧了人民内部矛盾。
三、《民法典》颁布后有什么不一样了?
随着本次《民法典》的颁布,受害者因时效过期而求救无门的尴尬局面将得到全面的扭转。早在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全面修改为3年,再结合本次《民法典》将时效起算点修改为年满18周岁,这意味着年幼时遭到性侵,在满18岁后三年内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
理论上讲,即便是在婴儿时期遭受的性侵害,受害者在年满21周岁之前都主张赔偿的可能性。这个周期实际上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的20年最长时效,可以说本次修法在时效领域已经给予受害者最高级别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在引入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以来一次巨大的突破,在全世界立法领域亦属于先进。相信通过本次新法的颁布,性侵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将会得到打压,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势必会有明显的降低。同时,我相信也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会勇敢的站出来指认犯罪。
四、仍需面对的问题
本次《民法典》颁布不可不谓之一次重大的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举证问题
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本身就具备调整证据留存、便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的作用。简单来说,如果不设置诉讼时效这一制度,那么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年代过分久远的案件时,由于时间原因客观上已无法还原事实真相,酿成错案、冤案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这将会造成司法的不稳定,也会降低人民群众心目中司法的可期待性。
正如前文所述,《民法典》颁布后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理论上可以超过20年。可以想象,在以后的工作中,司法机关将有可能面对案发超过20年的性侵案件,在查明事实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障碍和阻力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性侵类案件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绝大部分是在封闭环境下发生的单独犯罪,本身在举证、查证方面就较一般案件有难度,尤其是在查证侵害者是否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时更为困难。例如前段时间热度较高的鲍某某性侵养女案,鲍某某反复强调其与养女兰儿(化名)系“恋爱关系”且事发时兰儿已经年满14周岁,如果鲍某某与兰儿发生性关系时兰儿已满十四周岁,那么要构成强奸罪,则必须证明鲍某某在客观上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否则,鲍某某则可能成功以“恋爱关系”来对抗兰儿”的“性侵”指控。因此,虽然现在此类案件适用的诉讼时效已经得到最大程度的延长,但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定以及对于未成年受害者证据保留意识的培养仍须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的问题
因遭受性侵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乍看上去种类不少,但我《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是填补式的,简单来说,你受伤之后去治疗,你付了五块钱,就赔偿五块钱。而现实情况是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在现实中并不常见,往往连医疗费都仅限于门诊检查费、酒精、纱布等简单项目,可以谓之廉价。其他诸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要么金额少到可以忽略不计,要么根本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实际上遭受性侵的孩子在精神上的创伤是远远大于身体上的伤害的,很多受害者都会患上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但很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采取的是谨慎态度。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仍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次,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认定的范围也极为有限,笔者翻阅了大量因遭受性侵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判例,各地法院认定的金额基本上在伍千元至五万元范围内,很少有超过五万元的。这个金额对于可能将会伴随一生的内心恐惧和折磨的孩子显然是畸低的,这个代价对于向儿童伸出魔爪的恶魔来说显然也是微不足道的。现行法律对于此类案件赔偿的范围和额度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滞后严重,这种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赔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鼓励犯罪者实施犯罪。笔者建议下一步立法机关能够扩大因性侵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所引发的赔偿范围,设置未成年人被性侵最低赔偿额,并增设例如性权利损害赔偿金等特殊赔偿项目。
以上两点只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问题,其他诸如性权利教育、未成年临界预防机制、社会第三方机构强制介入机制、性侵犯罪者信息登记公开机制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现阶段暴露出来的问题仅是冰山一角、我们在立法上的进步也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当共同努力,最大程度让受害者能够避免遇到能起诉但没证据,有证据但没赔偿的局面,这种折磨无异于二次伤害。
由于篇幅原因,今天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此次《民法典》中关于时效问题对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影响。毫无疑问,此次新规是正面的、积极的、值得肯定的,但新法实施后的司法衔接和后续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索。未来的文章中,笔者将会着重讲一下有关于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的紧急取证技巧以及家长正确的干预引导方式,请继续关注。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作者:李鲁阳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个沉重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 未成年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