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A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宾馆,双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5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为45800元,其后每三年涨租金一次,每次涨幅500元。2016年4月,李某将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售给吴某、姚某。房屋出售后,A酒店管理公司多次要求吴某、姚某提供租金收款账户,以便向其转账支付租金,但吴某、姚某拒绝提供并要求调整租金标准,后A酒店管理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因租金问题协商无果,吴某、姚某将A酒店管理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按购入价100万元作为计价依据来计租。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金的支付标准有明确的约定,且该合同并未约定房产转让时,租金应随买受人的买入价进行调整,因此吴某、姚某主张变更计租标准并无充分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姚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姚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上述规定即为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应注意,如下情况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买卖不破租赁
作者: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A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宾馆,双方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5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第1年至第3年的年租金为45800元,其后每三年涨租金一次,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