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情侣间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是恋爱关系不会和婚姻关系一样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全部认定为情侣之间的情意表达吗?
近日,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以不符合通常人认知及行为的常理,且主张系赠与一方未完全完成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
案情回顾
张某为某公司在和田的代理商从事化肥销售业务,其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与单某结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对于恋爱关系的起止时间双方各执一词。
两人于2019年1月2日在单某老家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欠付某公司化肥款,其向某公司偿还现金外还用自己的房产、车辆顶账;2018年7月26日,单某用自己的奔驰车帮张某冲抵某公司债务30万元;2017年至2021年期间,单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张某转账剔除“52.1元”“520元”和“521元”等特殊意义金额外共计转账475850元。
其中,2020年2月19日单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单某共欠付货款60万元。之后单某共计向张某转账204942元。
分手后,张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单某偿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单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其出具案涉欠条系为了让张某能同意尽快与其领证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某公司在和田的销售代理商,单某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帮张某代收货物。从单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来看,其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款项共计107笔,金额在200元至3万元不等,单笔转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大额资金有14笔,甚至在一个月内有多笔大额转账。单某在2018年用自己的奔驰车帮张某顶账30万元,在案涉欠条出具前向张某现金转账270908元,合计价值570908元。2020年2月19日,单某向张某出具一张60万元的欠条,且在欠条出具后向张某转账204942元,该欠条载明的内容与欠条出具前已给付的财产价值合计高达117万元。
根据上述转款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仅系偶尔一起居住生活,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进行综合考量,该转款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情侣之间对于情感表达的必要限度。且单某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并未向张某追索已给付的款项,与常理不符,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故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情侣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的等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十分普遍。就这种往来款项的性质而言,可能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可能是为达成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也可能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更甚至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民事行为,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关系等。关于恋爱期间往来款项的具体法律性质,实践中一般是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转账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进行分析、认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对于“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转账,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尚有认定为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余地。
是“恋爱脑”作祟,还是深陷利益纠葛?
作者: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来源: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情侣间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是恋爱关系不会和婚姻关系一样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