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常见法律实务问题系列解答六:开标与评标阶段(下)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但重新招标时间又来不及,怎么办? 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不符合开标的条件,招标人不得开标。

1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但重新招标时间又来不及,怎么办?
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不符合开标的条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来说,如果不存在不必招标的特殊情形,则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言,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选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因此,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之前,应当充分估算招标程序所需要时间,综合考虑投标人不足三家等影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能否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
开标工作主要是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宣读和记录,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开标过程一般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而应当留至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工作人员越权进行澄清,不但会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展,还可能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取得其他投标人的同意,是否能够接受迟到的标书?
实践中经常出现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下,有些招标人出于工程进度、招标成本等原因的考虑,在个别投标人未及时赶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推迟开标,或者经其他投标人同意并出具承诺后推迟开标。
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没有规定除外情形。因而无论是否经过其他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均无权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若最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4评标澄清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评标澄清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澄清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进行变相的合同谈判。
2、评标澄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即便以电话方式或当面澄清等非书面方式进行澄清,为了保证评标的严谨性,保留过程文件,避免引起争议,澄清的内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
3、评标澄清应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出,不能以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5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项目概算,是否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项目概算一般是指招标人制定的某招标项目的费用预算,是招标人内部对采购费用进行控制的措施之一,项目概算对投标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并非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果项目概算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或者虽然招标文件中披露了项目概算但没有将其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则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概算为由进行废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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