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设备由于价格低廉的独特优势,在折旧率并不高的情况下,其高度性价比广受需求方青睐,如此可在生产前期降低资金投入,加速资金回笼。因此,蕴含巨大商机的二手设备交易在交易总量中占比可观,但由此也带来了交易过程中无处不在的风险,笔者在本文中引用判例,在说明相关问题纠纷的裁判观点的同时,给出相关风险规避的合理化建议。
二手设备价格低廉,但同样由于使用周期长,其性能与同款新设备具有一定差距,若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或实际生产效果未满足期望,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出卖人可能会主张其设备在交易时已明确告知对方系二手旧机,性能(产能)不如新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纠纷即由此引发。
关于可否因质量问题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参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068号杨荣、杨华芝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杨华芝作为甲方、杨荣作为乙方,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一份签字生效。该协议签订后,杨荣支付杨华芝设备转让款550万元,使用费20万元。随后,买受人杨荣认为,案涉设备生产的熔喷布过滤效率未达90%,主张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要求解除《设备转让协议》,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买受人杨荣败诉为结局,其中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特殊背景下,防疫物资需求激增的阶段,受供需矛盾及逐利行为的双重刺激,该期间内包括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及相关生产设备的价格骤增,为了抢占市场先机,短期内大量涉疫情物资的合同纷纷缔约。本案中,案涉设备为杨华芝自行组装生产使用,其并非生产厂家,杨荣通过现场查看、试生产后现货交易的方式向杨华芝购买该二手设备,并明确约定无须杨华芝承担质保义务,而未向正规厂家购买全新生产设备,显然是出于价格因素、市场机会等综合因素做出的商业决策,相应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本案中,一方面由于双方在《设备转让协议》中已明确出卖人不承担二手设备的质保义务,另一方面买受人杨华芝已前往设备现场进行查看确认,对设备的现状知晓,且通过试生产的方式对设备的产能、性能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情况下,作为商事主体的买受人杨华芝应当认识到,或视为已经认识到该二手设备交易背后的市场风险,并基于此作出充分理性的商业决策,因此不应当轻易解除案涉《设备转让协议》,其应当对自己的商事行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671号上海霍普威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肯定了二手设备买受人对设备质量应当有清晰的认知(质量不能达到新设备的水平),本案中2009年6月9日,皖北总医院(甲方)与上海霍普威尔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瓦里安CL-18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套,总价款330万元。后皖北总医院于2009年6月19日付款983000元,上海霍普威尔公司将“瓦里安CL-1800”电子直线加速器运至皖北总医院安装、调试。根据皖北总医院庭审提供的记录显示,该医院在设备安装后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检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设备治疗病患。该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问题,上海霍普威尔公司指派李金都多次维修,双方因维修和货款问题多次往来函件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霍普威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并认为:
“三、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一)关于原判决酌定将案涉设备价款减少40%问题。本院认为,皖北总医院和霍普威尔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均有过错。皖北总医院购买二手设备,其对案涉设备质量不能达到新设备的质量要求应有一定预期,从2011年2月起,不再报修,而是购买新设备,将原设备拆除。霍普威尔公司作为出售方,对案涉设备的性能应该比买受人更为熟悉,对其质量情况应为明知。其也没有为案涉设备办理移机证。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案涉设备在安装调试后,一直在维修,后续货款也未支付。结合两方均有过错的情况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审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将案涉设备价款减少40%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虽然最高院在本案中判定买卖双方对设备质量问题均负有责任,但该裁判观点加大了买受人的注意义务,减轻了二手设备出卖人的质量保证责任,最终酌定减少了设备的价款,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从出卖人的角度而言,其应当就设备的折旧程度进行必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运行时长以及设备必要运行环境等,以上信息最好能够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买卖合同中;同时,在无法确切掌握设备当前运行效果时,避免对二手设备的性能(质量)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否则买受人会基于该项承诺,在设备性能或产能无法达标时,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买卖合同。
其次,作为二手设备的买受人,在购买前应当进行充分测试,在能够初步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签订有关合同,采用书面或其他可视化形式将能够反映设备状况的证据材料进行固定,可能的话,将卖方承诺的,或是将告知买方的自身产能需求记载于合同中,如此可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时及时主张权利,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设备进行基本的维护,避免将来即使胜诉,设备折旧、损毁等损失扩大责任由己方所承担。
综上,司法实践中二手设备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通常会结合旧设备本身的特点,不支持买方就设备相较于新设备,对性能等问题提出过于苛刻的主张,但二手设备的出卖人同样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尽到说明义务,以此来规避相应风险。
浅谈二手设备买卖中质量纠纷处理规则
作者:邢越洋来源:京师郑州律所

二手设备由于价格低廉的独特优势,在折旧率并不高的情况下,其高度性价比广受需求方青睐,如此可在生产前期降低资金投入,加速资金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