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何时适用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就成交萧山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就成交萧山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李某支付给卖方一万元购房定金,卖方张某出具收条一张,后买方在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日期未凑足,根据违约条款约定“如买方未按约支付购房款,逾期十五天内按千分之一/天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十五天的,合同终止,承担违约金十万元”,买方在约定支付首付款日期后第七天才凑齐了首付,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买方需赔付一定的金额给卖方,但是买卖双方对适用定金罚则还是适用支付逾期利息发生了争议。
律师意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合同未落实空,买卖双方约定在首付款逾期支付十五天内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继续履行,而买方亦在此期间内按约完成了支付首付款事项,故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既然合同继续履行,那么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买方应向卖方承担逾期利息,只有当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成就时,卖方才有权选择是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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