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案件信息

来源:京师郑州律所

文章摘要
01.

0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安徽某律师事务所A律师在担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过程中,对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涉案信息,没有严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相关案件信息被某某亲友私自偷拍照片留存,并被当时尚未抓获归案的同案犯等人知悉,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2019年1月15日,安徽省某市律协依据规定,给予A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2.处罚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03.警示
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除了对几类严重犯罪行为的及时告知义务外,辩护律师对办理案件获取的信息、材料均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绝对的保密义务,不论造成案件信息材料泄露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虽然案件卷宗和信息泄露并非A律师故意而为,但未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也是导致案件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而对其进行处分。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功能的丰富化,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律师利用网络作为宣传推广的渠道,讲述自己的办案经历,结合案件展示辩护观点,鲜有将案件证据材料发布在网络上的行为。但也有铤而走险的律师,寄希望于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影响案件办理,在网络上透露案件信息,更有甚者将案件证据材料、录音录像不经处理直接散布于网络,实则是在拿自己的执业生命“走钢丝”。网络宣传与推广是网络的功能之一,也是一个时代的趋势。规范的、适当的宣传推广,有利于树立律师行业的形象,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但突破边界的行为或许能够达到个体的一时目的,但从整体和长远来看,终究损害的是律师行业的执业利益。
律师对个案的保密义务可以延伸到律师任何一个业务行为中,包括宣传、推广、交流等,在执业过程中,要有底线意识,更要有红线意识,以此保障律师业务才能做的成、做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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