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认定在职期间提前预发经济补偿的效力,审判机关裁判的关注点主要有哪些?如果希望在职期间预发,怎么做可以降低风险?
认可效力的主要理由
0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职期间预发经济补偿,且发放方式明确(按月/年支付)。
02、工资单列明约定的领取金额,且员工签收 / 员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款项属于预发经济补偿。
03、公司支付时,转账备注属于经济补偿款项。
04、在职期间员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即便认可提前支付的效力,实践中仍需根据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计算经济补偿,已发放部分仅作数额上的抵扣,不足部分仍需补足。
【参考案例:(2022)粤06民终260号、(2020)粤03民终14398号、(2018)粤民申2992号、(2015)盐民终字第01194号、(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67号】
否认效力的主要理由
01、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提前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由公司单方制定并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涉及收入计算问题,应由民主程序通过的薪资制度加以规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能影响劳动报酬的内容并不当然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02、员工不认可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款项。
03、工资单上虽然有“经济补偿”项目,但未明确是何种、何范围、何标准的经济补偿,不能当然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4、该预发行为导致无法区分正常工资收入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的经济补偿。
05、尚未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事件,不能产生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需注意,提前支付不被支持的情况下,预发的款项可能会被认定为奖金或福利、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已发放部分不予抵扣。
当然,不排除因为提前支付的效力被否认,已支付数额可在经济补偿计算中予以抵扣的可能(此前获得款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恢复原状——退还公司)。
【参考案例:(2021)粤07民终4501号、(2020)粤13民终4148号、(2017)粤12民终559号、(2016)苏10民终625号】
个别地区特殊规定
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2.25实施,现行有效)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且该部分补偿金没有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的,则视为该约定有效。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决时发生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主张以预发的经济补偿金抵扣应付的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双方只是约定了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明确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或占有工资数额的具体比例的,则视为该约定不明确,如双方不能对此协商一致,应为无效。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10.22实施,现行有效)
第九十三条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一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但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拟提前预发经济补偿可采取的措施
01、员工签收公司出具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列明经济补偿的法定获得情形、法定计算公式、法定计算基数(包括上下限的规定)等。
02、员工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前支付 / 申请提前支付。
0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一定周期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4、在工资单及银行流水明确列明款项性质及每期对应金额。
05、员工定期出具收到经济补偿的收条、定期汇总再次确认已收取的金额和款项性质。
前述处理有助于进一步印证提前预发经济补偿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的真实意思表示,提高效力被认可的可能性。
结 语
经济补偿并非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员工必然获得的款项(员工辞职、严重违纪解除等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在职期间提前预发经济补偿的效力暂无统一规定,认可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建议各用人单位审慎考虑是否采用该处理。
在职期间提前预发经济补偿,有效吗?
作者:江凯彦来源:公司法探

导 言 认定在职期间提前预发经济补偿的效力,审判机关裁判的关注点主要有哪些?如果希望在职期间预发,怎么做可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