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对家暴说“不”!

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亮点解读
该司法解释在原先基础上扩大了“人保令”的适用范围,对违反“人保令”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等。其有如下亮点:
亮点1
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有单独的案号。在原先《反家庭保护法》的基础上提高了人身保护的效率,对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亮点2
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家庭暴力不仅包括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也包括跟踪、骚扰,还有冻、饿等行为均构成。在原先打骂的基础上,增加了冻、饿等无伤疤性行为。
亮点3
《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亮点4
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明确除常见证据形式外,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
亮点5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该规定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这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对于不履行人身保护令从刑法上予以了保护。
二、人身保护令案例
案例一
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1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22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22年7、8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川省成都市某人民法院裁定:1、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2、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3、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案例二
申请人林小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系亲生父女关系,林小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长大,从未见过母亲。后林小某转学到林某所在地读初中,平时住校,周末与林某一同居住。林小某发现林某有偷看其洗澡并抚摸其身体等性侵害行为,这对林小某的身体、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林小某感到害怕不安,周末就到同学家居住以躲避父亲。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学校威胁和发微信威胁林小某,导致其不敢上晚自习。老师发现并与林小某谈话后,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报警,配合民警调查,并委托社工组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广西某区人民法院裁定:1、禁止林某对受害人林小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林某骚扰、接触林小某。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林小某的在校老师和班主任,林小某和林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了送达和告知。
三、律师说法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出台与施行,对于弱势群体能够真正发挥保护作用,提高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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