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中国学者章莹颖失联。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27岁男子。FBI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案件现在已经进行陪审团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阶段。
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两类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两者在功能定位、人员构成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只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主要负责审查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在涉及有组织犯罪、官员涉嫌腐败等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既可以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临时召集,案件审理完毕自动解散。
两者运作方式也有根本不同。大陪审团采取秘密、不公开的、非抗辩的方式审查案件,仅听取检察官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调查和取证;而小陪审团则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举证和总结辩论后,依据法官指示的证据标准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决定定罪。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不决定量刑,量刑由专业法官听证决定。但是,美国陪审团制度中,死刑案件是例外,陪审团决定定罪,也决定量刑。
一、大陪审团起诉
2017年7月12日,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当天起诉绑架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对犯罪嫌疑人追加起诉罪名,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
1776年美国建国后,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和不名誉罪的审判,惟发生于陆海军部队的案件,或者在战时和国家危机时发生于服现役的民团的案件,不在此限。”这表明,除特殊管辖外,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死刑和重罪案件都须经大陪审团起诉。
尽管美国宪法不要求各州也使用大陪审团,但其后,美国所有50个州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最广为人知的功能是起诉。在联邦和大多数州的司法体系中,大陪审团的首要职责就是审查检察官提出的指控,以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大陪审团由美国当地居民组成。一般都要求符合一定年龄、心智健全、无犯罪记录,在当地有选举权。大陪审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大陪审员组成的,但一个合法有效的大陪审团到底需要多少人组成,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字。
就运行程序而言,大陪审团工作内容对外保密;会议频率不固定;投票的大陪审员无须出席每次会议;检察官只向大陪审团提交控诉证据,有利被告的证据可以不提交证据;调查几乎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另外,被调查对象无权向大陪审团作证,无权出席大陪审团会议作证。这样设计的原因是大陪审团程序本质上是一个调查程序而不是对审程序,其职责是要判断检察官的起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而不是要决定被调查对象的罪行。
美国大陪审团有直接决定起诉的权力,其本质是庭审之前的法官,行使的是对检察官起诉的司法审查权而不是检察权本身,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被告人被错误起诉,章莹颖案件通过大陪审团起诉,说明大陪审团认可检察官的请求,也说明对被告人的起诉是公正的。
二、陪审团审判与审判地点
2018年12月6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沙迪德决定,核准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辩护律师团队提出的关于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将该案审判地点从伊利诺伊州厄巴纳地区转到该州的皮奥里亚地区。沙迪德表示,法庭做出变更决定并非依据辩方团队在动议中提出的理由,而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将该案审判地点转移至皮奥里亚地区有助于他本人见缝插针地完成他主理的其他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审判。
变更审判地点,法官的理由是为了时间安排方便,但从被告律师角度来讲,主要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在本地区受到舆论的影响。
陪审员关于案件的看法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威胁到陪审团的公正性和其决定的合理性。法官和律师通常会非常谨慎,尽量地选择那些事先没有听说过案情的陪审员,同时在审判期间避免他们和公众接触。
美国宪法保障媒体采访审判的过程,同时它们可以自由地对它们获取的信息予以报道。所以在审判程序的严峻考验之下,要确保审判远离未经审查的信息的是陪审员和法官,而不是媒体。陪审团选拔希望能够适当地筛选那些候选陪审员,法官可以命令到其他地方进行审判。
改变审判地点一直是辩方律师防止陪审团受到舆论“污染”的方法。章莹颖一案,估计在美国是无人不知,要选出没有“污染”的陪审员几乎不可能,但辩方的策略仍然是正确的,因为在非犯罪地,陪审员对罪行严重的感受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强烈,对于定罪和判处死刑,陪审员能更加理性。
三、不认罪案件中的陪审团定罪
2019年6月3日,在伊利诺伊州皮欧利亚市联邦法庭开审。2019年6月11日上午,此案陪审团已选出,12名陪审员为七男五女,另有6名替补陪审员。6月24日,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杀害一案迎来重大进展,12人陪审团认为被告克里斯滕森绑架及杀人等三项罪名成立,将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
陪审团审判,这是在可能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可以达成辩诉交易,不需要陪审团审判而可以直接量刑。章莹颖案件是重罪案件,被告人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最高法院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陪审团必须由12人组成。在章莹颖案件中,2019年6月11日上午,此案陪审团已选出,12名陪审员为语言不清七男五女,另有6名替补陪审员。体现了性别、种族方面的平衡。同时6名替补陪审员的存在是因为:陪审员应当自始至终参加了所有审判才能参与判决,不能临时换上没有参加过前面的审判的人。陪审团的漫长审判可能会有人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全程参加的人,这时参加了全程审判的替补陪审员就可以成为正式陪审员。
陪审团一致裁决规则美国已成为共识。所谓一致裁决,是指参加审判的陪审员应当作出全体一致同意或者否决定罪的要求,如果不一致,则解散陪审团,另组陪审团审判。在联邦法院,一致裁决规则的适用是明确的。在州法院中,一致裁决规则属于各州自由选择的范畴,也就是说,允许各州法院系统不遵循一致裁决的要求。要达成一致裁决,存在一个互相说服不同意见的过程,可能要花费几天的甚至于几十天的时间。但在章莹颖案件定罪中,12陪审员审团只用了不到90分钟就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对定罪问题争议不大。
四、陪审团对死刑案件量刑
2019年7月8日,中国学者章莹颖案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中区联邦法院进入量刑阶段。嫌犯克里斯滕森是否将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代表公诉方的检察官詹姆斯•纳尔逊列举出8项法定加重判决因素,呼吁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当地时间7月10日,辩方传唤第一位证人、克里斯滕森的父亲迈克尔•克里斯滕森。迈克尔讲述儿子的童年和家庭生活,并向陪审团求情,不要判处儿子死刑,父子两人一度当庭哭泣。7月15日,章莹颖案量刑庭审进入第六日。被告克里斯滕森此前被关押监狱的警长,克里斯滕森的母亲、继父、妹妹等人出庭作证,克里斯滕森本人则放弃自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与大多数权利一样,这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只对是否有罪进行裁判,没有进行量刑的权力,量刑需要由专业法官通过量刑听证会而作出裁断。但对于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裁定是否适用死刑。
2002年以前,美国各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制度,即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对被告最终是处以终身监禁或是死刑。2002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凌驾陪审团”权违背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关于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此为标志,美国所有的州都逐渐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但是,尽管存在争议,各州在实践中也对陪审团决定死刑案件量刑的做法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法官可以行使另一部分“凌驾陪审团”权——专业法官可以对陪审团的死刑裁决改变成终身监禁。
陪审团一致裁决曾经被认为是司法正义中“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在死刑问题上,一致裁决确实可以说是“上帝的声音”的体现。但是,由于美国有很多人主张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者如果进入了陪审团,要改变他(或者他们)的看法非常难,可能导致“吊死的陪审团”(Hung Jury),需要另组陪审团量刑。
在审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美国法典》第3005条“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和证人”部分指出:任何犯死刑罪的人应当允许其完全由律师代理进行辩护;审理该案的法院和法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要求,迅速指定两名律师,其中至少一名是“熟练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他能够自由地与关押在任何地方的被告接触。
在章莹颖案件中,辩方则搬出54条轻判理由,试图以精神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救助等由头,在陪审团面前勾勒出一个“更人性”的克里斯滕森。应当看到的是,克里斯滕森父亲的当庭哭泣、两位女性亲属对死刑的害怕,会对陪审员产生很大的影响。从废除死刑的理由来看,大赦国际组织认为“死刑是极端残忍、不人道而低级的刑罚,它侵犯生命权,对被冤枉的人不可补救,也从来没有证据显示它能够阻止犯罪,是一种“公平而不正义(even but unjust)的刑罚”。所以辩方强调死刑的残忍和给罪犯亲属带来的悲痛,这一策略是正确的、有效的。因为不判死刑的理由并不是死刑不公正,而是死刑对被执行者残忍、不人道,给被执行者亲人带来痛苦,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怜悯与仁慈之情。
当地时间2019年7月18日16时许(北京时间7月19日5时),美国皮奥里亚法院正式宣布,章莹颖案被告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而非死刑。此前,在长达约8小时的闭门商议后,当地时间7月18日14时35分许,陪审团宣布,未能就克里斯滕森应判死刑达成一致,而是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形成了死刑量刑判决中的不一致裁决(hung jury)。美国各州对这个裁决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需要换陪审团审判,除非达到一致;有的规定法官来判决;有的规定直接判决终身监禁。绝大多数州以及联邦法律都是规定,死刑中的不一致裁决直接导致终身监禁的结果,不得重审。
五、美国的死刑
当地时间2019年1月11日,涉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被告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的辩护律师,向美国联邦提出新的动议。该文件指出,检调机构单纯以被害者为中国籍,将该案列为联邦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作为案件的发生地和审判地,伊利诺伊州2011年废除死刑,如果由州法院管辖,当地州立法院只能对被告做出的最重刑事惩罚是无期徒刑。而本案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按照联邦法律,允许对犯有绑架致死罪的犯人判处死刑,因此对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判决具有可能性。
在司法体制上,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联邦政府只拥有法律所明文列举的有限的司法权,除了如非法移民、走私等少数侵犯到联邦权力的全国性犯罪外,包括是否废止死刑在内的犯罪与刑罚等事项在内的其他权力都由各州独立行使。在章莹颖案件中,由于章莹颖是中国公民,同样要受到联邦法律的保护,由联邦法院受理是有充分理由的。
截止2019年7月,全美仍然有29个保留死刑。此案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在2011年已废除死刑。但章莹颖案在美国联邦法庭审理,可以适用死刑。
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用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如此决定了美国死刑诉讼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算,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320万美元之间。这样种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诉讼效率确实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在一个视生命为无价的国家,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去计较成本或者不计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一个重要表现。
美国的死刑犯被判之后,并不是当场押赴刑场执行,他们享有种种法律规定上诉的权利。如果这种上诉从高等法院算起,到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止,算下来上诉时间可以长达10到20年。加州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到25年。现在,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他已经没有可能处以死刑了。但是,假如他在一审中判处了死刑,也会有一个漫长的上诉过程和等待执行的过程,这个时间很可能长达10多年。 (
从章莹颖案看美国陪审团审判
作者:高一飞 李海玲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9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中国学者章莹颖失联。2017年6月30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宣布,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27岁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