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不仅体现在“财产难找”,还体现在“财产难以变价”。很多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想尽办法找寻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却因为财产难以变价,仍然难以实现债权。本文结合经验梳理出财产变价流程实操指南,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确定行使处置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法律也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
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取得处置权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2.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取得处置权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财产处置程序
确定行使处置权的法院后,可以正式进入财产处置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分别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款物发放。
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法院查封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主要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四种方式进行。
以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
2.1.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法院通常采取网络和委托两种方式,进行拍卖、变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精神: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才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网络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流程
以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新增入库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委托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流程
如果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实施拍卖、变卖,则仍应参照网络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流程实施;如果未通过网络平台实施,则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以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2.直接变卖和以物抵债流程(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3.直接以物抵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三、款物发放
1.不动产、动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转移时间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2.拍卖财产移交时间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3.案款发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被执行人财产变价全流程实操指南
作者:韩宇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执行难”不仅体现在“财产难找”,还体现在“财产难以变价”。很多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想尽办法找寻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却因为财产难以变价,仍然难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