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私教课被压断腿,律师这样说......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河北邯郸一女子健身房上私教课腿骨被教练压折”一事备受关注。当事人杨女士透露,教练做拉伸运动时不顾自己多次提醒及拍打劝阻,将其左股骨干压骨折。

近日,“河北邯郸一女子健身房上私教课腿骨被教练压折”一事备受关注。当事人杨女士透露,教练做拉伸运动时不顾自己多次提醒及拍打劝阻,将其左股骨干压骨折。事发之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杨女士准备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那么,这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01.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的当事人,对于其治疗骨折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均可以依法提出诉求;如医院开具了休息证明的,还可以主张休息期间的误工费用;此外,如经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其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相应主张残疾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来说,在因伤致残的情况下,足以说明当事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所以受害者一般也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02.健身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在健身房进行健身的过程中,在私人教练的指导下进行拉伸时受伤,当事人进行的训练动作由私教安排和指导,私教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应该可以认为健身房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当事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受害者是否可以主张退回未消费完的健身费用?
受害者在健身房办理私教课程、并支付相应费用,代表与健身房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应按照约定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健身房的教练在向原告提供指导健身服务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骨折,当事人不能再上余下课程,所以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实际上无法再继续履行,应当可以依法进行解除,未上完的私教课程费用等健身服务费用也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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