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日,某公司班组长组织一线生产班组13人聚餐,聚餐费用由该中层领导承担。聚餐时,一并要求该公司老板参加,公司老板携带白酒四瓶前往,在聚餐开始后半小时离席,期间并未饮酒。聚餐过程中,共有10名员工饮酒,离席时,白酒全部被饮用完毕。
离席后,班组长在吧台结账,员工陆续告别后离开。监控显示,饮酒的A工人在离开时试图驾驶电动车离开,但被同事劝阻,并被同事拔走电动车钥匙。5分钟后,A驾驶电动车离开,在场人员并未发现,亦未能明确A自何处取得电动车钥匙。
随后,A在驾驶电动车行驶时,撞击路边违停车辆后,伤重不治。A的家属随后对共同饮酒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参加聚餐的众人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所律师作为参加聚餐的众人及公司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法律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的家属及律师主张,其依据《民法典》第一一六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一六八条的规定,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一六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一六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分析及结果
(一)侵权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当以过错原则进行归责。
本案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侵权案件,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原则为例外。依据定义,过错原则的过错系过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实现或明知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不管,即故意或过失,具体到本案中,即需要观察组织者、同饮者是否具有故意追求损害后果的故意或过失。在此基础上,依据各方过错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的道理,如果被侵权一方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
(二)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是需要查看同饮者、组织者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1、组织者、同饮者是否具有劝酒、闹酒等行为。在该类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即酒桌上有闹酒、劝酒,使得同桌的人员存有过量饮酒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强行灌酒、强行劝酒等属于违法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同饮者需要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匹配的过错责任。2、组织者、同饮者在发现醉酒者后,是否尽到救助义务。若共同饮酒的人员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同饮者对于醉酒人员是具有救助义务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救助义务,并非是将人员安全送回家,而是需要关注其身体状况,如达到深度醉酒或出现其他不适症状等情形时,需要将其及时送医救治。如醉酒人员提出自行回家,同饮者需要进行劝阻,以避免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
依据上述要点逐条分析比对,可以发现,在案涉聚餐中,组织者及参与者均未有劝酒,且在酒局完成后同时对A自行驾驶电动车离去进行了劝阻,并收走了电动车钥匙,证明各方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A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A的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时值隆冬,恰逢新春佳节之季,在春节聚餐之季,需注意适量饮酒,并关注参与聚餐人员的身体状况。顺祝各位新春快乐。
共同饮酒人与组织者的责任边际
作者:吴鸣骏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一、基本案情 某日,某公司班组长组织一线生产班组13人聚餐,聚餐费用由该中层领导承担。聚餐时,一并要求该公司老板参加,公司老板携带白酒四瓶前往,在聚餐开始后半小时离席,期间并未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