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案例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撤裁(附撤裁流程图)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主体及管辖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 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李斌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
01、主体及管辖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仲裁第一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
被申请人(仲裁第二申请人):李斌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02、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1.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某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
2.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A.李斌代高哲宇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基于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等);
B.高哲宇直接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
3.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
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64号】,请求:
1.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某股份到高哲宇名下;
2.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3.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比特币、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约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比等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并裁决:
1.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某股份至高哲宇名下;
2.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
3.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03、当事人意见及法院裁判意见
(一)申请人高哲宇请求
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各方意见

(三)法院观点及结果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裁判逻辑: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判决结果:
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深圳中院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04、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附:撤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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