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本期将和您一同梳理有关“律师代理不尽责案”这一现象背后的执业违规行为。
E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2018年月日,投诉人与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了被投诉人E律师作为投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投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工作,投诉人将与甲的借款经过及借据上填写的时间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被投诉人,并特意指出借据是空白的,被投诉人让投诉人放心,这事包在他身上。但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都没有对借据空白之事作描述,被投诉人又建议可上诉,但到了珠海中院庭审,被投诉人又叫投诉人不要说话,导致该案赔偿额巨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尽到代理义务,隐瞒了投诉人陈述案件中借款借据上除了借款人签名处是投诉人本人签字盖指模外,其他的一切内容均是借款人在没有经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后填上去的事实;投诉人明确要求被投诉人在庭审或答辩状中必须提及上述事实并要求对借据进行填写时间的司法鉴定的要求,但被投诉人没有对上述关键事实提出异议和鉴定,导致投诉人损失几十万,所以要求被投诉人赔偿。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投诉所谓在庭审或答辩状中隐瞒借据空白的问题,未按其要求申请对借据的填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以及二审庭审中不让其说话的问题,要求被投诉人进行赔偿,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质证意见清楚地证明,被投诉人作为代理人在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据一审庭审发表的质证意见中,已清楚明确地向法庭陈述了投诉人所委托陈述的情况。二审时,投诉人到庭,并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签署了调解笔录,不存在所谓被投诉人不让其说话的问题。被投诉人已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投诉人的要求完成代理义务,请求律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查明事实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记载:被投诉人就原告第一份证据质证意见为:……但其他在此据委托人的签名这些字体都是没有的,当时被告只是在空白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因此对于委托付款的内容,原告是后加的,不予认可。……对于收据二,在收据中作为被告本人,只是在借款人处签了个名字,在借款人处上也按照原告要求签了一个空白的名字,进一步证明作为被告实际上按照原告的要求签署空白的签名,存在后添加内容的可能。……因此两份借据上存在添加后续的内容,对于添加的内容,被告田昌艳均不予认可”。
2019年月日,二审法庭调查中,投诉人本人和被投诉人出庭参与,与借款人达成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笔录第3页显示投诉人表示“同意支付万,但给付时间需要再商量。”第4页显示投诉人表示同意调解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出具了(2019)粤04民终号民事调解书。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E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没有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但是本案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建议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将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权利告知当事人,应尽量保留相关告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要求或同意不再采取上述措施的,应由当事人签署书面确认书。这样,一是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二是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D律所被投诉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梁某、招某、林某及贺某因购买商品房网签合同条款事宜分别投诉,基于4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基本一致,现就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概括如下。投诉人投诉称:四位投诉人均购买位于斗门的某商品房,D律所为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的签订提供协助服务,律师费用1100元由投诉人支付。投诉人称,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时,D律所未告知其合同的条款内容,后在交房时,发现补充协议中有很多不平条款、霸王条款。投诉人均认为自己花钱请D律所,但其却为开发商提供服务,帮着开发商让投诉人签订放弃合法权利的合同。投诉要求D律所要求退还律师费1100元,取消霸王条款。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因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事宜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律师服务费约定为1100元。投诉人在合同中还作出购买房产是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风险由个人承担等声明和保证。后被投诉人依约为投诉人提供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协助服务,收取律师1100元,开具收据,并开具发票给到投诉人。
投诉人所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开发商根据规定设置的条款,在业主认购和网签前已进行公示。在签订时,每样需要客户签署的文件,都有与客户说明所签署的是什么材料,并且会针对重要内容提醒注意,重要内容主要是客户信息、房号、价格、违约责任、开发商的交楼标准及保修事项等,其在无异议后才签字。条款内容应由投诉人自行与开发商协商修改,被投诉人的职责是协助投诉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内容。
被投诉人认为其在整个服务过程“规范、认真、负责、平和”,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或代理不尽职情形。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四位投诉人于2018-2019年期间分别购买了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斗门区的某商品房。期间四投诉人分别与D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协助投诉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2、代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3、代为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书等。
合同签订后,D律所按照约定为投诉人提供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协助服务,四投诉人分别向D律所支付律师费1100元,D律所按规定开具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收据、律师费发票等文件中均注明商品房小区的名称。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四位投诉人对D律所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未见D律所在订立委托合同及履行委托服务内容的过程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情形,也没有发现如投诉人所述违规代理案件的现象,故四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各律师事务所,注意对收案流程和指派律师办理业务制定严格的程序,接受委托要签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做到尽职尽责,并保留必要的工作记录。否则将会因违规代理、代理不尽责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作者:京师豫见事务所来源:京师豫见事务所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