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天的发酵,一次因新车发动机漏油导致的车主维权,已经变成网民关注的涉及“骗取金融服务费”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作为旁观者,孰是孰非暂且不下定论,在此,我们只探讨与法律有关的两个问题。
一契约精神的缺失
一般在书面合同中,文本开头通常会冠之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体现合同符合“自由、平等、信守、救济”的“契约精神”。而稍有经验的人都很清楚,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更关心价款、标的规格、付款或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原则性的约定会被认作没有实际作用的文学修饰。何以至此?因为原则通常与实践经验相悖,导致大众更愿意相信具体的约定,而不愿意相信原则。
“平等自愿”与“公平诚信”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的方式要求对方签订合同;“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符合经济往来中互惠互利的特点,在缔约时诚实且保持善意,在缔约后遵守约定并自觉履行。具体到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笔者相信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必定提及前述基本原则,但该合同想必是4S店提供的制式合同,女车主的“自愿”只体现于签或不签的选择中,其他有关交付标准、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双方很难或者没有平等协商的可能;至于女车主爆料合同签订后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过程,如果属实,那4S店的做法更是明显违背契约精神。
女车主向4S店维权却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撒泼”“耍赖”反而看到转机,这是无奈之举,同时也释放出一个不好的信号——讲道理没用,闹才有用。换言之,遇到不遵守合同的人,只能报之以更为激烈的方式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还要合同有什么用?这种风气一旦形成,契约精神将再难存续,良好经济秩序将遭受破坏。一场维权风波将如何收尾,笔者认为最终结果还是要以合同为基础。
二法治意识尚未形成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有两个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是“指引作用”,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一个是“强制作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以确保法律得以充分实施;简言之,就是法律告诉大家应当怎么做,如果有人违反,法律会做出相应的惩处。几十年来,为了给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我国不断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法制体系,与车主维权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多个规定。如果遵守这些规定,在发动机发生漏油后,4S店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或者车主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发生所谓车主“撒泼”维权这一全民关注的事件。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持续发酵,最终变成热搜新闻,究其原因,是法治意识的严重缺失。
法治不是制度,而是一种行为方式。西方法谚有云:“实施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如果法律被当作摆设,切实可行只是表象,法制再健全的社会也不能被称作法治社会。当所有人面对“维权”,都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时,基础的法治意识才算形成。此次车主维权事件,反映出一个现实问题,法律至今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法治意识的缺失导致法律体系虽不断健全却如空中楼阁难以落地。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培养法治意识的基石,这需要执法机关长期、不懈怠地监管和追责,让法律长出锋利的牙齿。
一点期许
通过这次车主维权事件,“文化人”和“泼妇”引起大讨论,“讲道理”和“耍流氓”的各种老梗也被起底。好在从周末发布的消息看,多个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各方已经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这才是我们作为法律人,更愿意看到的纠纷解决方式,希望这件事最终能有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结果。
关于车主“撒泼”维权的思考
作者:刘震 董亦纯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经过几天的发酵,一次因新车发动机漏油导致的车主维权,已经变成网民关注的涉及“骗取金融服务费”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作为旁观者,孰是孰非暂且不下定论,在此,我们只探讨与法律有关的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