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网上购物时,会经常去看用户评价,往往有许多用户评价写的很长,评价很好,有图有真相,而且,这些用户的名字还都具有构造上的一致性,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今天就来讲个类似的故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许某通过朋友圈找到常某,请她帮找暗刷“资源”。许某要求常某为某款游戏刷出每天至少50万的uv,双方商定了价格。可是,许某以“质量不好”、“没有正常的产出”等理由,拒付最后一笔3万多元的费用。于是,常某将许某告上法庭。
【抗辩】
面对常某的指控,许某会怎么说呢?
许某的第一个观点:常某和许某之间实质上是居间服务的关系,许某得到的报酬只是少许的居间服务费,绝大部分钱都给了常某。所以,常某不应该起诉许某,应该起诉许某的上家。
什么是居间呢?
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房产中介,房主把自己的房屋信息提供给中介,中介找到买家来买房子,之后,房主、中介和买家签订三方协议,这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居间,由中介给双方提供了买卖房屋的交易机会,中介收取居间费,而交易的最终法律后果则是由买卖双方来承担的。
中介承担任何责任吗?
中介至少的保证交易的真实、合法。比如房子应当真实存在,卖家享有合法所有权,房子没有被法院查封,等等这些都是中介应当提前做好的工作,做不到,虚假了,中介就应当承担责任。
许某说自己是居间,这种说法对吗?
正如我刚才举的例子,如果说许某是居间,那你最起码在交易之前应该让常某见见你的上家吧!在居间服务中,买家是直接把钱交给卖家的,不是给中介的,所以,许某不是居间。
许某的第二个观点:“暗刷流量”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虚假宣传,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达成的这种协议啊,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真实的流量能体现出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所以啊,流量往往附随着经济价值,甚至在一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成为网络产品财产价值的重要依据。而许某和常某的行为是虚假行为,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许某和常某的协议无效。
【法院裁判】
协议无效了该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协议无效,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要相互返还。可是,如果让许某和常某相互返还,就等同于纵容他们通过非法的行为获得利益,这就违背了一项基本法理——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而且,也不能有效遏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法院对许某和常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今天这个故事印证了《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知识延伸】——平台的法律风险
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在它的平台上有进行虚假宣传的电商,那么,平台该怎么做?平台有没有责任呢?
第一,平台与电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为电商提供交易展示的机会和场所,电商与消费者直接发生交易,所以主要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于电商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平台可以依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电商实施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应当在平台上公示处理的结果。
这就给广大的平台经营者提了个醒,在与各电商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对交易规则明确约定,并设置对电商违法行为的处理路径。
第二,那平台有没有法律责任呢?如果虚假宣传背后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要求,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而平台对电商的宣传行为没有审查,或者置之不理,那么,平台就要和电商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作为承载众多电商的平台,您与电商之间可不仅仅是提供一个舞台那么简单,您通过电商获得了收益和社会效益,就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个责任的基础就是对电商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这样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
刷流量背后的故事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相信大家在网上购物时,会经常去看用户评价,往往有许多用户评价写的很长,评价很好,有图有真相,而且,这些用户的名字还都具有构造上的一致性,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今天就来讲个类似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