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赋强公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有效路径,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具有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节省债务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特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响应国务院对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号召,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及有机衔接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柔性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笔者团队在一经办案件中,使用南沙公证处线上赋强公证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此举大大缩减债权人实现债权追收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大幅度提升律师工作效率,笔者结合此案例,详细讲述线上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与适用场景,并分析其特点。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数字化政府建设、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广州市某某公司与布某某于南沙公证处线上赋强公证系统办理了《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对该合同办理了赋强公证,随即对布某某名下位于汇悦台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如约通过转账方式向布某某支付了借款。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布某某在借款期限内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未再履行归还借款本金、欠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义务。因此,广州市某某公司向南沙公证处申请出具其与被申请执行人布某某签订并经赋强公证的《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证书,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时间轴
2022年1月4日,双方签署合同并办理线上赋强公证;
2022年1月5日,债权人放款;
2022年2月下旬,债务人出现逾期情况;
2022年3月上旬,债权人与债务人针对还款事宜进行磋商;
2022年3月24日,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赋强公证的执行证书;
2022年4月7日,公证处向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
2022年4月9日,债权人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6日,天河区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执行案号;
2022年4月19日,执行信息公示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22年5月9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债权人电子送达《执行裁定书》(确认执行);
2022年5月10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涉案查封房产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
2022年5月17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债权人送达《执行裁定书》(确认生效);
2022年8月16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22年9月14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正式执行终结。
三、赋强公证的定义与适用场景
(一)赋强公证的定义
借助线上赋强公证的方式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实现债权效率,首先得了解赋强公证的概念。
对赋强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简称“《公证法》”)两部法律规定中有个别条款外,其他规定散见于《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赋强公证适用的场景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法律解释性质文件,赋强公证适用场景主要如下:
(1)办理赋强公证的主体,基本囊括银行业金融机构、“7+4类金融机构”、租赁/物业服务板块及商贸板块等一般市场主体;
(2)从文书类型角度而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一般而言均可办理赋强公证。例如:授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等;
但并非所有类型的给付内容合同均可办理赋强公证,如当前民间借贷则无法办理。 - 赋强公证特征:
(1)债权文书需经过公证处公证;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线上赋强公证的特点
(一)线上赋强公证在实现债权过程中的特点 - 以笔者经办的金融不良纠纷案件为例,“诉讼+执行”的传统维权方式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时间成本等)、处置难(管辖法院涉及地域广、案多人少导致迟延诉讼、批量诉讼案件立案难等)、损失大(可能存在影响拨备前利润、影响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影响净利润增长率、影响平均净资产回报率、影响净息差的风险等)的问题。
- 鉴于此,笔者尝试使用南沙公证处线上赋强公证系统,借助线上赋强公证这一方式。对于处理金融不良纠纷案件,相较于传统的维权及债权追收方式,线上赋强公证的特点在于:
(1)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实现线上办理流程,审查电子合同、存管电子证据,嵌入公安人脸识别系统、公证处背书等全方位在线风控。
(2)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实现办证系统的电子化、数据化,线上赋强公证送达各类往来文书,在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提高出具债权文书效率,为用户在交易全过程中筑起安全、高效的防火墙。
(3)提高债权实现效率
实现在线监督合同履约全过程,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维权,有效降低不良纠纷案件的坏账率,加快不良纠纷的处置速度。
(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与流程
在债务人出现履行不能等违约情况后,首先要向出具线上赋强公证的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 -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还是执行时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起算时间,起算日应当从公证债权文书所记载的偿还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通过分期的方式偿还,要从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每次偿还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故可得出结论,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期间属于适用执行时效,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 - 出具执行证书后,执行管辖法院在哪?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债务未被履行或者未被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受理时,除提交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外还必须提交执行证书。
综上,线上赋强公证的申请执行,有以下特征:
(1)申请执行适用执行时效;
(2)申请执行的管辖,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与一般民事判决、裁定执行有所不同;
(3)申请执行材料为赋强公证及执行证书,但执行依据为赋强公证文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不断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线上赋强公证执行事宜的意见,如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网上办理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上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开展在线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不难看出,线上赋强公证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现高效公共服务、精准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同时,笔者认为线上赋强公证将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多元解纷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线上赋强公证,是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特点的一种方式,关于如何使用该种方式解决纠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案情,相对应地选择合适的处理及应对方式,综合运用纠纷解决方式,高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本文仅就笔者团队的案件,阐述线上赋强公证的特点,以期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