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很多打工人都想着把剩余年假全部用在春节期间,一方面是想要花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另一方面是怕自己再不请休年假,年假就自动作废了。很多公司都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假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请休,如超过该期限则自动作废,那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从条文本身来看,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休年假逾期自动作废是否合法。笔者检索了北京地区就该问题的案例,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往往认定用人单位关于未休年假逾期自动作废的规定为无效。
案例一
李迎霞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969号)
【裁判要旨】就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迎霞的未休年休假是否作废。对此本院认为,
禧月荟公司主张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当期年假1年内有效(以入职日为准),逾期自动作废,不做累加”。但上述规定不符合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李迎霞的年休假权益,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法认定。
禧月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李迎霞休涉诉期间年休假,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例二
美国美联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310号)
【裁判要旨】
双方对于董秋佚应该享有的法定年假天数均无异议,董秋佚2019年应享受带薪年假5天、2020年应享受带薪年假10天、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期间应享受带薪年假3天。双方均认可董秋佚2019年已休4天年假,2020年及2021年均未休年假。美联公司北京代表处应依法支付董秋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共计14天未休年假工资。
美联公司北京代表处主张公司有当年未休年假,将于次年自动取消,不予延续或累计的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其不能据此作为不支付董秋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
董秋佚主张的未休福利年假补偿,公司并未规定未休福利年假也可给予未休年假的补偿金,因此其主张公司未休假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北京侨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孙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290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侨福公司、孙蕊对于《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
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的限制。
因此,
尽管侨福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侨福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孙蕊休假但孙蕊自己拒绝的前提下,侨福公司仍应向孙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
故侨福公司主张孙蕊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总 结
从上述案例可知,尽管用人单位已经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当年度未休年假逾期自动作废,但因该规定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除了已经正常支付的日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面临另行支付200%日工资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的法律风险。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总而言之,带薪年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实践中,为了规范管理,大部分用人单位都采取“员工申请、单位批准”的年休假审批流程。但从法律上来看,为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即使员工本人未提出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未休年假逾期自动作废吗?
作者:极光 姚姣来源:极客法律

临近春节,很多打工人都想着把剩余年假全部用在春节期间,一方面是想要花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另一方面是怕自己再不请休年假,年假就自动作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