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解读(四)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一期,小编为大家解读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制度规定,其中包括传染病预防的三种制度: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的建立管理规定,各级政府的职

上一期,小编为大家解读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制度规定,其中包括传染病预防的三种制度: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监测制度、传染病预警制度,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库的建立管理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本期小编将沿着章节顺序,继续为大家解答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即法条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八条,
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送做出了有关规定
,如章节标题所说,分别为: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公布制度。其中,法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在前两期有关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法条解读文章有所提到,本章不再赘述。下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送的三种制度。
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公布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案例
近期,山东青岛出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民高度关注。为什么全国人民可以迅速得知消息?正是因为上述三种制度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0年10月11日青岛某医院发现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后,青岛市立即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排查,发现了其他感染病例,同时迅速向各级政府及卫健委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通报病例情况。青岛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向全国公布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并宣布对此次疫情源头展开调查,以及开展全市核酸检测排查等一系列疫情防控计划。之后每一天,青岛市政府都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向全国公布最新情况。据最新消息称,疫情源头是青岛港口两名工人,共用CT室引发聚集性疫情,而青岛市此次疫情中反应十分迅速,在短短5天内完成了千万级核酸检测,未发现社区感染病例。
通过青岛事件,希望大家对“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这三种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送制度有更为直观的了解,明白其中的流程机制。下次小编将继续为大家探讨更多《传染病防治法》后面章节的法条,敬请期待。
附录
《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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