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病,丈夫分家后反悔,法院如何判?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1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前夫徐某某共同生育长子徐某甲、次女徐某乙、小儿子徐某丙。 简某甲系简某某与其前妻之子。 2015年9月10日,李某某与简某某自愿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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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前夫徐某某共同生育长子徐某甲、次女徐某乙、小儿子徐某丙。
简某甲系简某某与其前妻之子。
2015年9月10日,李某某与简某某自愿登记结婚。
2017年3月16日,李某某与简某某登记离婚。
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李某某因患宫颈癌晚期、慢性胃炎在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7月9日,李某某与简某某自愿登记结婚。
2021年5月5日,李某某与简某某、简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签订《分家协议》,主要约定:因李某某病重,简某某工作繁忙,无法照料;经双方和平协商达成共识,由简某某一次性支付医疗生活费5万元;今后,李某某后期一切费用都由李某某子女承担,与简某某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签订协议当日,简某某向徐某乙支付3万元。当日,李某某由其子徐某丙送往重庆市某养老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对李某某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2021年5月15日,李某某在该公司去世。
2021年10月29日,简某某以《分家协议》无效为由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遂判决:驳回简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认为案涉协议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简某某起诉至铜梁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协议》,返还其给付的医疗生活费25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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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效,简某某明知李某某患有癌症,应当预见到李某某的病情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且从约定的内容看,系由简某某一次性支付,并未约定若该款如有剩余或者李某某去世后应当返还医疗生活费的条件。同时,李某某的子女将其送往重庆市某养老服务公司,李某某的子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行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简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返还医疗生活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驳回简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简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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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相互扶持关爱。而在本案中,在简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身患重病后,简某某以工作繁忙,无法照料为由,与李某某的子女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医疗生活费后不再承担后期费用,而在李某某去世后却要求返还支付的款项,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简某某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人情淡漠的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善良风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文:徐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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