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相信是每位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高频、必须的一个环节,在执业初期缺乏实务经验的阶段,青年律师在发表法律意见时要做到心中有数,更需要检索法律与案例上的支持作为对于自身经验的补充,特别对于诉讼律师来说,检索案例更是兼具多重指引效果。
在网上讲述如何检索的文章已有很多,本文仅以一个青年律师的视角,从自身检索方式方法出发,结合一个小案例,抛砖引玉谈一些个人的体会。
案例引入
笔者前几日在一停车场等待入场时,看到前车正缓缓驶入等待识别抬杆入场,与此同时一行人正缓步经过起落杆区域,并且距离起落杆很近,车牌识别、抬杆,显然行人也被身边的抬杆动静吓了一跳,赶紧躲远了几步,显然驾车人的视线中是可以看到该行人的,但是其并未等待行人先行通过该区域——或者说的确部分司机也不会刻意注意抬杆对行人的影响。
如果确实因为该种驾车人的行为导致了行人的伤害,基于此会产生这样一种类行为结构:驾车人并未直接伤害到行人,但是驾车人驶入的行为导致了抬杆,通过抬杆的动作对行人造成了伤害,那么问题来了,行人能否向驾车人提出索赔?
回归民事侵权框架下,从侵权要件进行分析,损害结果确实发生了,至于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可能都会存在争议,行为上,驾车人驾驶车辆靠近的动作引发抬杆,进而导致抬杆打伤行人,因果关系上,的确因为驾车人的行为导致了抬杆的动作,打伤了行人,因而检索该案例的问题为:
- 抬杆伤人的因果关系是否及于驾车人;
- 抬杆伤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驾车人的行为。
基于以上初步分析,本着求知的快乐,笔者开始了案例检索。
明确检索对象及检索关键词
在初步检索问题时,可以先通过微信搜索平台检索其他公众号等目前对于相关问题的看法,相较于百度、知乎等问答式的平台,微信搜索结果相对来说更为专业(当然也要注意检索的关键词,在关键词正确的基础上,微信搜索的结果法律专业相关度更高)。
在检索之初,笔者以“起落杆”“停车场”为关键字,查到的大多数都是日常新闻,仅有零星少数专业文章,笔者开始考虑是否以上两个关键词描述本身并不足够精确。通过初步搜索后,明确了停车场门口起落的杆子准确称呼应为“道闸”。
在以“道闸”、“停车场”为关键字的搜索过程中,内容相较“起落杆”“停车场”要更多,但法律专业内容还是较少,相应的文章多是应当如何安装、设计“道闸”,显然“道闸”这个词具有较重的工程色彩(这就是以上提到“关键词准确”的负面场景了)。在这时仍无收获,就应当考虑更换搜索平台了。
但同时,笔者随意浏览了几个链接,阅读了一些道闸的背景知识:设计合格的道闸应当有一定的防撞功能,并且一般在安装恰当的情况下该防撞功能应当有多个模块互为替换、补充,在个别防撞模块失效时仍能保护杆边的人/车。
由于举例案情较为简单,因而本文中以 Tips 补充在检索过程中个人认为需要关注点。
Tips:
1.带着目的去检索,检索与校园中专题学习的方式不同,专题学习的方式仅在接触一个全新领域的知识时才有必要由浅入深、全面的学习,检索是为了问题服务的,在检索过程中要始终带着自己的检索目的,否则会迷失在海量的信息中,检索成果也是一盘散沙。
2.复杂案件检索的过程中需要分解目标,不断将大问题分解为具体争议焦点,同时根据检索的内容补充原有的观点。
3.选择先广泛地阅读专业类的文章一方面可以较快地产生对于问题的整体印象,另一方面文章一般为总结性的内容,比具体的判例涵盖面更广,观点更全面。
4.在检索的时候建议边检索边做摘录工作,避免产生重复性劳动。
裁判文书检索
以“停车场”、“道闸”、“案由:健康权纠纷”为关键词在案例库中检索内容后,发现除去与案情无关的个别停车场管理人员与用户打架等情况,所有的道闸砸伤行人相关案例,检索到的案例情况均相同,即行人起诉停车场,而未有行人起诉驾车人的案例。
行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一般为闯入机动车行驶区域,并且一般伴有自身不注意的情况下才会被道闸砸伤,停车场承担责任的理由一般为未尽到注意照管义务,未进行配置的完备,未设立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标识,未对停车的人和途径行人的进出提供明确的行径路线的引导。
以上检索结果对于所举案例也基本有了解答,但是为何会出现一个原本在法律上有一定合理性的推论,在实践中却没有任何相应案例的情况呢?笔者认为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 新领域、专业领域案件,多发于基金、创新性金融产品、新类型的建设工程领域等,限于笔者的从业经验仅能作以上列举,实际上任何专业的新类型业务例如知产、反垄断等较专、较窄的专业领域均有可能发生该种情况。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虽然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已走在前列,但相对来说裁判文书公开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身专业领域案件绝对数量就较小,能公开检索到的可能更少;另一方面在于该些新类型的商事案件往往出于多方面考虑经常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所举例子中显然并非以上情况,既不属于疑难专业,又不重大复杂。 - 涉及法律规定的盲区,由于成文法滞后性的特征,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尚未得到法律的关注,由于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因而该些案件本身提起的数量相对较少(一个尽职的律师对当事人说明缺乏法律上请求基础的情况后,很多当事人也会放弃相应请求),因而公开的数量也不是很多;另外在法律修订之后,适用新规定的案例在短期内也会相对较少。
Tips:
案例检索是一个不断缩小——扩大——缩小范围的过程,在初始阶段的检索中应当逐步缩小范围,找到核心判例中的核心法条、核心词句,在这个阶段中广泛阅读专业类文章会很有帮助。
在找到核心法条、词句,但仍未能完全解决问题,需要检索更多不同的判例观点时,或是根据现有关键词找不到所需的案例时,应当再将范围扩大,然后再重复上一步缩小范围的动作。
检索报告的结论及其呈现方式
上文已提及检索一定是带着目的开展的,检索的目的集中体现在检索报告结论的呈现上,检索的重点在于观点而非案例本身。
因而在案例报告的体例上要做到重点突出,一般以问题-回答的形式呈现,在报告之初先说明问题及简要结论,而后是对于涉案问题的展开说理,每一论点引述相应案例,方便需要时查找。
最后法条的列举和案例的铺陈仅作为附件,以供对某一特别感兴趣的观点进一步查询深化。
另外对于所提出的问题,分析时也需要结合客观生活经验。
举例中的情况,从生活中的现象来说,更多的基本发生于道闸落下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驾车人基本已经驶离,从因果关系上来说,相较于因驾车人驶近抬杆伤人,落杆阶段与驾车人的行为因果关系就更远了;
并且如道闸安装适当,质量合格,本也应当不会砸到行人,因而综上,在这个阶段中,行人受伤的因果关系,随着抬杆结束这一行为逐步转移到停车场上,而切断了与驾车人行为上的关联,因而得出了案例检索相应结果的。
正如某律师说过的,在案件办理中也不能沉醉于法学的逻辑中自娱自乐,结合常识,很多问题的解释会更贴近生活。
检索报告外的进一步思考
虽案例检索结果如此,但从逻辑上分析,既然落杆伤人,则必有引起抬杆的车辆,该车辆就与行人受伤之间完全没有关联吗?除此之外,如不幸确实发生抬杆阶段伤人的,车辆是否负有责任?
在大学阶段参加金可可老师读书会时,金老师会针对一个法条,不断提出追问,假设极端情景来进行问题分析。
案例检索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出一个结论,而是基于大众的视角纠偏自身的认知,进而在已有的观点上产生自己的思考,案例的结果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但案例检索过程中,相关信息浩如烟海,邬师曾和我们说过检索的要求就是“穷尽检索”,笔者个人非常认同,“穷尽”是检索的基本也是终极要求。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同建筑领域的设计环节,不同案件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要求,达到不同的“检索深度”。
为提高这一环节的工作效率,以及明确工作成果的“检索深度”,笔者在本文中,将与诸位分享自身在案例检索中的一些心得。
检索的进阶打开方式
01 案例的两大使用场景:案情与法理
在谈及具体个别判例的适用方法之前,笔者个人浅见,需要对于案例使用的大场景先进行区分,一般分为两种,一种需要使用案例的具体的事件经过,另一种是需要使用案例相对抽象的法律观点。这两种场景下,案例的检索方法和使用方式均有较大差别。
使用案例的“法律观点”:这是我们进行检索工作时的大部分场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先行明确法律问题,进而明确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
在检索方法上,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出发,通过条文关联到案例进行检索,但该种方式得到的检索结果,直观地看,检索得到的案例在事件具体经过上,并不一定与自身最终需要阐释的目标案件类似。在使用方面,检索出来的案例需要结合一个明确的自身论点,用作论据辅助说理,同时,因为证明效果不一定特别直观,因而最好引用高审级法院案例以增强案例的说服性与可参照度。
使用案例的“事件经过”:举个栗子,对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统一文本的某条文理解适用问题,或是对于其他类型文本中常用条款的理解适用问题进行检索时,就可以将之归入“事件经过”类型的案例检索。
在该类型的案例检索中,想要检索类似情景的难度较大,因而需要精确提炼出检索的关键词。但如果能较为精确地检索到一致的场景,对于案件审判的参考意义也较强。
以上两种检索场景也并非互斥,在大多数场景下是需要结合使用的,比如可以在有明确法律条文指引的情况下叠加具体事件经过的限定词,以提高检索的效率。
在成功检索到具有参照意义案例的情况下,笔者将在接下来重点分享(可以提高一定效率的)具体案例使用方法。
02 粗读:“本院认为”部分
在拿到一份自己代理的法院判决书时,相信有很多同仁和我一样,首先翻到倒数第二、三页(最后几页一般是引用的法条)查看判决主文得到直观的是否胜诉结论,而后就是翻到“本院认为”部分。“本院认为”部分是判决书对于双方观点进行评价,法官自身观点的集中展示,也是整份判决书的精华所在,因而也是案例检索时关注的重中之重。
在通过关键词检索到案例时,一般的主流检索工具均支持将关键词高亮或更换颜色突出显示。在初步大量筛选、粗读案例的情况下,可以首先关注“本院认为”的起始段及以上提及的高亮关键字段。一般在“本院认为”的起始段,法院会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从已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中即可判断案例对于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所帮助,从而进行之后更深入的检索、归纳、摘录。而高亮字段是否存在、是否密集则可以在粗读时起到重点提示的作用。
阅读“本院认为”部分,尤其适用于前文分类中“法律观点”类的案件,争议焦点中可以直接体现是否涉及目标法律观点,从而大大提高案件检索的效率。
03 精读:按图索骥,按需阅读相应部分
在初步获得观点关联案例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精读判例的方式,合理选择使用自己需要的信息。每份判决书都是一整个案件的结果性文件,但碍于篇幅及撰笔法官的细致程度,每份判决还是会存在遗漏或省略了部分信息的情况,因而仅阅读事实的归纳性陈述(“本院认定事实”部分)以及法律观点的归纳性陈述(“本院认为”部分),多少还是可能存在遗漏关键性事实或者误解法院逻辑的可能性,这个时候出于特定的需求,就要按需阅读相应非归纳性的内容。笔者将该部分的工作内容,称之为收集“他人的智慧”。
尤其是在制作陌生案件的起诉材料时,一方面需要阅读核心请求权基础法条,归纳原告需要证明的几个核心要点,一方面需要查阅案例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内涵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在具备初步概念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阅读相同案由案件的原告诉称和原告举证部分,对于需要举证的内容以及如何通过举证满足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在这个意义上说,这是收集了“他人作为原告的智慧”。
在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中,也可以通过阅读类似案件中被告辩称方面的内容,为自身的答辩提供一定思路,该种情况下是收集了“他人作为被告的智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案件中也可以通过检索对手方的观点,来推演对方可能的应对策略,到这个程度上,案例检索才算是“穷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