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菊,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汤建,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刘小翠,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
【案情简介】
被告汤建、刘小翠同居期间于201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汤智华。
2013年3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二被告之子出生后基本由被告汤建母亲即本案原告王永菊抚养,汤智华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亦由原告负责接送并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案例分析】
在汤智华生父母即二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永菊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汤智华的义务。
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原告王永菊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汤智华,王永菊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法院认为】
被告汤建、刘小翠对于其子汤智华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并不鲜见,生活不易,对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应给予苛责和非难,但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或者也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未支付汤智华抚养费用的期间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刘小翠对其子汤智华既未监护、照料,亦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
因医疗费、教育费原告提交了相关票据凭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情调整为1400月/月,关于生活费计算期间,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汤建的母子关系,并结合汤建与刘小翠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的陈述,确定计算期间为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共40个月,生活费为56000元。合计为68725.76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汤建、被告刘小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永菊为抚养汤智华所垫支的抚养费68725.76元。
二、驳回原告王永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王永菊与汤建、刘小翠追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1656号
老人帮忙带孙子,需不需要给钱?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原告:王永菊,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汤建,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刘小翠,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