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公报案例:占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联合开发协议》、6·28协议及9·20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6·28协议与9·20协议的关系问题、东润公司是否履行了9·20协议约定内容及佳垒公司是否应当向东润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6·28协议及9·20协议,均是对《联合开发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9·20协议明确约定,6·28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只是为更好地履行协议的义务,就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9·28协议的新约定。从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及内在联系判断,9·20协议是在6·28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作出进一步修改的意思表示并形成合意,变更修改的部分,以9·20协议为准;未变更修改的部分,6·28协议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9·20协议的文字表述看,亦不能作出其是对6·28协议予以否定的结论。结合两份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才具有完整性。由于佳垒公司没有依据6·28协议向东润公司支付投资款,东润公司亦未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引进沃尔玛公司,在双方均未履行6·28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才形成9·20协议的新的约定。 9·20协议既顺延了佳垒公司的款项给付期限,也相应顺延了东润公司引进沃尔玛公司的时间。在引进沃尔玛公司事项上,东润公司在9·20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沃尔玛公司引进,且东润公司、佳垒公司及沃尔玛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判断,东润公司按照9·20协议于2007年9月30日完成了与沃尔玛公司的签约工作,佳垒公司应当依据6·28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佳垒公司主张东润公司应当单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免除佳垒公司向东润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理据不足。此后,在大商公司向沃尔玛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500万元补偿金后,沃尔玛公司退出租赁房屋。东润公司在沃尔玛公司引进及退出的问题上,没有过错,亦未构成违约。佳垒公司就该争议问题,并未在二审期间提出相应的证据。根据6·28协议的约定,双方已认可售出的9套房屋价款131 44873元为东润公司所有,且在9·20协议中约定了款项给付的时间,故佳垒公司应当向东润公司支付该房款及利息。在上述两份协议中,双方均约定,佳垒公司应当返还东润公司的投资款为2100万元,扣除已还款项,佳垒公司应返还东润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佳垒公司主张,东润公司实际投资款为1 6 9 5万元,且应扣除东润公司的借款2846 22 9元,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一审法院上述问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佳垒公司依约应向东润公司支付已售房屋的款项及交付其余房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
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如何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公报案例)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