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文章摘要
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原告刘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被告李某转账15笔共计一万余元,其中单笔转账最大的只有一笔三千元,最小的两百元,其余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

1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原告刘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被告李某转账15笔共计一万余元,其中单笔转账最大的只有一笔三千元,最小的两百元,其余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
2024年4月15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借款一万余元;2.判决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法律咨询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1.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因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姐姐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被告李某当时还在读书,原告刘某出于与被告李某姐姐关系的考量自愿向被告李某发送红包及转账,该行为为赠与而非借款,被告李某从未向原告刘某提出过借款。2.原告刘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权提起诉讼,其主张的转账事实均发生在三年以前。3.因原告刘某还想与被告李某的姐姐保持不正当关系,持续对被告李某的姐姐进行骚扰和威胁,为了让原告刘某停止对被告李某姐姐的侵扰,被告李某同意给原告刘某一笔钱,但不是偿还借款。
2 裁判结果
武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有向被告转账的行为,被告对收到原告的转账也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转账均是借款,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被告的抗辩意见具有合理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民间借贷关系审查中,立足于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依法对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的转账行为不予支持的典型案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实践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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