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参考指南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具体情况 1、结婚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认为仍为个人财产。 2、结婚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

具体情况
1、结婚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认为仍为个人财产。
2、结婚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素只是分割时兼顾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视情况可忽略出资情况。
3、结婚后夫妻共同购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夫妻均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素只是分割时兼顾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视情况可忽略出资情况。
4、结婚后夫妻共同购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夫妻均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简单按照登记情况认定房屋为未成年人房产;除有证据证明夫妻真实意思确为赠与未成年子女外,离婚分割时以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为宜。
5、夫妻共同购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夫妻均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或一方与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证据,一般认定系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共有方式无约定则推定共同共有;离婚分割时,若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份额无一致意见,则考虑未成年人完全未出资,在均等分割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份额。
6、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子女名下、双方子女或对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若无约定,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适当兼顾父母出资方子女利益
7、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通常是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对方子女或者夫妻双方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此时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无约定,父母出资部分可更多地作为自己子女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从而影响分割比例的调整。离婚时若无约定,在等分基础上综合婚姻具体情况适当兼顾父母出资方子女利益。
8、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遵循《民法典》第1062条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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