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商品房周围要建垃圾中转站可否要求退房?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争议,往往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点,看似情况类似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 当购房者得知新购商品房周围将建垃圾中转站等设施时,是否有权要求退房?

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争议,往往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点,看似情况类似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
当购房者得知新购商品房周围将建垃圾中转站等设施时,是否有权要求退房?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来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案例一
我们先来看一个发生在浙江绍兴的真实案例——张某某、潘某某与绍兴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产,后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总计人民币1523836元,后办理了银行要求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但没过多久,原告获悉,靠近所购买房子楼盘的背面正在建大型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和小区内将建市政道路,而被告在之前房产宣传和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以上重要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最终驳回诉请。
上述案件中,涉案房屋附近将建造垃圾中转站的事宜已于2012年9月在绍兴市规划局网站公示,即原、被告获取该信息的机会及来源是平等的,原告亦应在购买房屋前对周边设施予以充分了解。
同时,垃圾中转站并非属于涉案商品房小区规划范围内的设施,相关法律亦未规定开发商存在必须向购房者告知规划范围外周边设施情况的义务。这点也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重要原因。
案例二
2018年6月,小刘欲购置一套两居室房子,销售人员向小刘介绍A公司楼盘项目并给小刘一份D户型图宣传彩页,该彩页记载:建筑面积约70.81㎡,2室2厅1厨1卫,且图形明确画有南向两个房间,中间被隔开,两个房间均有门。小刘无比心动,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1幢精装修预售房,共计支付639000元。4年后,小刘拿到房子钥匙,进入房间时却惊呆了,原来,房屋南向仅一个大开间,中间无隔板或墙壁,带有一个门框,没有安装卧室门。这与当初她心目中的房子大相径庭,在户型设计上,与宣传彩页上的完全不一样。故小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户型图宣传彩页对于户型有文字说明具体确定,并通过图画方式进行了展示清晰直观,且销售人员亦明确知晓小刘想要购买的房屋系两室,可以认定开发商对案涉房屋使用功能的说明和允诺,足以让欲购买两居室户型房屋的小刘产生信赖且对合同订立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认定开发商的户型宣传彩页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案涉房屋不符合同约定,致使小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刘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由A公司返还购房款的主张。
具体分析
相信从上面两个购房者一胜一负的案件,我们也大概也了解了一些司法裁判的基本思路和启示。
首先,作为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更要格外慎重。充分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架构、户型等信息,注意甄别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特别是预售类商品房,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有条件的可以到楼盘现场实地探勘、了解,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
而开发商要谨慎发布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于户型、水电煤气、对购房者订立合同目的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配套设施等的描述,均可能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若与实际交付条件不符,均可能构成违约,可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