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新规速递:勘查阶段分类“4变3”,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2合1”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该文件是我国矿政管理改革的重磅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正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该文件是我国矿政管理改革的重磅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树人律师系列文章已对7号文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方式”、“净矿出让”、“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等改革进行了解读,本文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储量分类和登记改革进行阐述,让矿业权人了解国家矿管政策的最新变化。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制度的建立和变化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
1987年3月31日,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国家发布《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将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要求如下:
1. 普查阶段
目的和任务是对已发现的矿点和地质、物化探等异常进行普查工作,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提交普查报告。一般探求D+E级储量,为是否进行详查阶段工作提供依据。
2. 详查阶段
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普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床,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提交详查报告。一般探求C+D级储量,为是否进行勘探阶段工作提供依据,并可提供矿山总体规划和作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
3. 勘探阶段
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详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对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勘探,按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1999年12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为了匹配《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中“详细勘探”、“一般勘探”、“普查”、“踏勘”四个阶段。根据定义对比,在我国的地质勘查阶段中增加“预查”阶段,相当于联合国分类框架中的“踏勘”。同时,依据其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结果,将查明矿产资源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此外,《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将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由高到低分为“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四种类型。
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该文件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替代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与GB/T17766—1999相比,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1. 固体矿产勘查阶段由四个阶段调整为三个阶段;
2. 修改了资源量和储量类型的划分依据,改为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划分资源量,考虑地质可靠程度并依据转化因素的可靠程度划分储量;
3. 修改了资源量和储量分类体系,由原来16个类型调整为5个类型。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文件,对固体矿产的勘查阶段和资源量类型的相关术语含义进行解释,主要如下: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7号文件,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重新将地质勘查阶段进行了划分,并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进行简化。同时,简化合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登记改革的意义
通过上文的梳理,树人律师认为:在7号文件的新规中,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重新划分地质勘查阶段,并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分级进行简化,适应了科学技术进步对勘查阶段和储量分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更切合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开采开发的实际情况。通过管住、管准的思路,抓重点、重操作,减少了矿业权人在持有探矿权环节办理各项手续的繁琐程度,也降低了矿业权人在市场投融资、生产经营和国际合作等过程中的信息交易成本。
此外,本次改革中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合并为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也减轻了矿业权人的负担,切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同时,本次改革也解决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复杂,登记数据项目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对矿业权人后续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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