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在外奔波了一年,约定好的职工福利,你领到了吗?
一、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二、各地工会对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职工的福利待遇如何才能带回家?
1.订立合同时,应将福利待遇进行约定
除了薪酬,福利待遇也是职工在选择企业时的一项重要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将福利待遇约定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除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还可以选择在集体合同中进行福利待遇的约定。
2.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福利待遇,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此,劳动合同中已经对福利待遇进行了约定,用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福利待遇,职工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每一次的归途都是一种享受,每一次的回家都是一种惊喜。带上你的职工福利,与家人一起欢欢喜喜过大年。
今年的职工福利,你带回家了吗?
作者:恒都法律研究院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在外奔波了一年,约定好的职工福利,你领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