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遭遇“砍头息”,咋维权?

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遭遇“砍头息”如何维权,且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某急着用钱,向张某借款15万元,出借转账时,张某按月息三分,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向李某实际转款14.55万元。
后李某连付18个月利息8.1万元,因后续本息未能如期偿还,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一审后李某对出借本金不予认可,上诉至安阳中院。
法院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金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首先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张某实际出借李某14.55万元,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金应认定为14.55万元。其次应按实际出借本金结算利息,多付利息可抵扣本金,按照本金14.55万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每月利息应付4365元,李某每月实际多付135元,18个月多付利息为243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经计算,扣除“砍头息”和多付利息后的本金为14.307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均认可借条中的约定,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7万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重新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除上述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形外,实践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可能更加隐蔽。例如借款交付后“砍头息”通过用款人的其他账户,转给出借人的其他账户或第三人账户,或者要求用款人现金返还利息,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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