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6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6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四、华商基金业绩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3年7月刊),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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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7月9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1)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2)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3)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4)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5)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2.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答记者问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部分基金公司发布降低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公告”,答复“证监会监管始终坚守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人民性,持续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今年主题教育期间,围绕投资者关心、关切的问题,证监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意见,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投资者需求,制定了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将监管引导推动与行业主动作为相结合,指导公募基金行业稳妥有序开展费率机制改革,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行业机构合理调降基金费率”。
3.中国证监会:将配合有关方面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
7月6日,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主任周小舟表示,随着REITs常态化发行的深入推进,市场达到一定规模,亟需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
周小舟表示,REITs试点阶段采用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契约型产品结构,是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创新。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实践,REITs发行、交易等各项制度初步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功能日益发挥,取得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发挥产业方积极性,优化REITs产品结构,提升REITs治理效率,需要加快建立包容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由市场主体根据实践需要自主选择。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按照优化契约型REITs、研究推出公司型REITs的思路,推动两类产品协同发展,为我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4.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并予以发布。
《备案办法》共66条,主要内容包括:(1)引导行业回归本源,明确强调主动管理,规范聘请投资顾问,提升机构专业能力;(2)坚持风险问题导向,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3)明确监管自律导向,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行为等禁止性行为;(4)满足行业实践需求,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优化分期缴付和扩募、组合投资、SPV嵌套层数、费用列支等系列要求。
5.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自律检查规则》),《自律检查规则》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律检查规则》共4章,27条,包括总则、实施检查、检查处理和附则。此次修订主要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覆盖面;(2)完善检查程序,规范开展检查工作;(3)健全制度衔接机制,构建一体化自律规则体系;(4)明确人员追责原则,压实高管责任;(5)明确纪律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6.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12条,对失联处理工作进行全链条梳理规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设置合理期限,从制度层面有效衔接前端日常管理以及后端处置出清,建立健全常态化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指引》显示,被认定为失联后,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中国基金业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明确,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二)大湾区动态
1.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
7月1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深化深港金融合作”等六大方面提出115条具体措施。这不仅是对《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细化,也将推动以深港账户通、汇款通、融资通、贸易通、金融服务通、跨境理财通“六通”为代表的深港金融合作新格局加速形成。
此次深圳印发的《实施方案》正是将《意见》的30条细化为115条,不仅对政策解释得更明晰具体,部分领域还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内容,并落实了责任单位。在“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提出25项具体任务。其中包括支持前海合作区的证券公司申请跨境业务试点;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并按程序开业运营;推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前海合作区QFLP管理企业在给定额度内灵活调剂基金规模;支持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等措施。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
7月1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培育发展风投创投产业集群。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优化风投创投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深入实施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政策,扶持重点机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扶持奖励。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依托福田区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及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契机,聚集国际国内知名创投风投机构,形成创新资本加速聚集新高地。充分利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跨境金融优势,促进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配套资源,打造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探索依托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助力产业领跑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7月11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助力产业领跑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明确搭建优质上市项目“融资桥”,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发挥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与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通过“引导+直投”政府投资基金双轨运作,鼓励、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
4.广州市首支QFLP及QDLP试点基金成功落地
7月14日,广州市首只QFLP试点基金沃博联广药(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沃博联广药(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广药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首期募集规模6.75亿元,其中境外资金3.34亿元,已全部实缴完毕,主要投向生物医药健康领域。
7月18日,广州市QDLP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粤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旗下试点基金广州粤凯寰球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备案,宣告广州市第一支QDLP试点基金成功落地,同时这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设立的第一支QDLP基金。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7月,河北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福建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7月28日,河北证监局于对河北*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名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办公地址不准确、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7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信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投资者,未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未遵守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7月7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杠杆运作情况。
7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象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向个别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7月13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头投资有限公司、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妥善保存对部分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材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要求制作保存投资交易指令的风控审核确认单,未按照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要求进行日终报告;管理的部分基金要求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问卷调查、风险揭示书、收入或资产证明、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相关资料;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运作管理;在协议未约定不进行托管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蚂*(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蚂*(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368万元罚款;对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代销基金产品准入、宣传、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林**对公司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负有管理责任,是公司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
7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嘉兴**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即开展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活动、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取部分基金的管理费。
7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对投资者设置投资冷静期并进行回访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在基金合同(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事项;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编制年报并送达全体合伙人、未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
7月21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
7月17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省*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对公司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7月24日,四川证监局对成都*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未按规定报送基金管理人2022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规定对在管基金的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7月26日,西藏证监局对*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履行冷静期后回访确认程序,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履行办理基金份额转让、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会议决议等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形。
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对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自公司成立以来,曾*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1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实际参与所管理的专项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披露产品成立至今的半年报和年报;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个别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史**自2016年2月24日至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18日,深圳证监局对前海**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有关信息,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7月1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隆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向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17年9月6日至今,黄**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创沅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庆、张*义、张*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对三只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留存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资产收入证明文件。张*萍自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张*庆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张*义自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情形。王**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张**自2019年4月29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两人均在各自任期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5日,厦门证监局对厦门市**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通过营业场所销售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对某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规岗位人员兼职交易、投资顾问岗位,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无合规审查留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
2.行业自律措施
7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两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办公场所不独立、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高管任职不符合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另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私募基金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构成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产品备案六个月。
7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同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1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7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6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7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在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家。2023年6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82家。截至2023年6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14家,管理基金数量152,322只,管理基金规模20.77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61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08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
2023年6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580只,新备案规模560.82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42只,新备案规模245.18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62只,新备案规模169.9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76只,新备案规模145.71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52,322只,存续基金规模20.77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222只,存续规模5.95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333只,存续规模11.15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1,415只,存续规模3.07万亿元。
(二)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7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945只,设立规模460.90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6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7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6月)》。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69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7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95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869.13亿元。6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降低19.05%,同比减少23.13%。截至2023年6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25只,存续规模19,598.00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减少0.81%。
三、 典型案例评析
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司法认定——上诉人潘某与上诉人某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人某银行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本案例选自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涉及资管产品系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的定期开放私募资管产品,在开放期时,案涉资管产品持仓的部分债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将案涉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中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原告等开放期内新进入投资者,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某证券资管公司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约定,被告某证券资管公司委托第三人某银行代理推广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某银行同时是该资管计划的托管人。2017年8月4日,某证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祥瑞9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投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计划的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结合影子定价。且该资管计划对于“投资限制”约定,“投资于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资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完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涉资管产品自2017年起持有“17华信Y1”、“17沪华信MTN002”两只华信债,在2018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明确当期期末两只债的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分别为9.10%、10.58%。其中,“17华信Y1”于2018年3月1日已经停牌,且评级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连续从AAA下调至BBB+;“17沪华信MTN002”于2018年3月23日被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发布公告提示信用风险,其评级于3月24日至5月4日期间连续从AA+下调至BBB+,两只债券的市场价值也波动较大。
2018年5月18日,在案涉产品开放期时,原告潘某支付投资款100万元购买了案涉资管产品。2018年9月25日,华信公司公告:“17沪华信MTN002”债券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8年11月15日,原告89万余的份额赎回后,产生损失。后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证券资管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20,596.05元及按年利率5.56%计算的利息等。
审理中,管理人某证券资管公司确认在潘某购买产品时,未向其披露案涉资管产品所持仓两只债券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信息,且最终潘某产生的损失即是由该两只债券违约而引起。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债项评级是对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案涉《资管合同》在“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部分约定,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合同对所投资信用债债项评级的约定,属于案涉资管计划的重要信息。在案涉资管计划存续期间,“17华信Y1”、“17沪华信MTN002”债券债项评级在二个月之内从AA+降级至B级,其发行人长期信用等级也被下调至B级。根据某资管公司发布的案涉资管计划2018年第一、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上述两只债券市值占净值比例较高。潘某在开放期申购资管计划时,该两只债券已不符合资管合同约定的债项评级AA级的标准,但该证券资管公司未披露资产计划投资的部分资产已突破约定的投资限制。综上,某证券资管公司在双方合同订立之前,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潘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潘某要求被告证券资管公司赔偿投资本金及部分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证券资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某本金损失120,596.0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潘某、某证券资管公司均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就本案而言,某证券资管公司是否应对潘某就案涉资管产品所持部分债券评级与《资管合同》约定不符的信息进行告知,应从案涉产品本身的估值方法及开放期等基本特征、开放期时案涉产品所持华信债的市场情况以及对产品风险的影响力、该信息对潘某等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影响力等几方面综合认定。
案涉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且每9个月定期开放,潘某系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因之前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报告并不对其开放,所以在开放期签订合同决定进行投资之前,管理人对产品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告知说明内容系投资者决定是否进行投资的主要判断依据。
在开放期时案涉资管产品持仓的华信债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占比约20%的持仓债券在一个多月的短时间内信用评级及市值均跌幅较大,且面临停牌或无买盘的市场情况,无疑对于资管产品的风险有重大影响。在摊余成本法估值无法及时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的情况下,某证券资管公司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可以“资管产品中有某只债券或部分债券目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信用评级”等概括性表述的方式,将案涉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中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潘某等潜在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以保证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某证券资管公司与潘某签订《资管合同》时,未告知潘某案涉资管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私募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范围及程度一直是实践当中的难点问题。该问题不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也涉及相关市场监管规则、行业惯例的理解与适用。该案审理法官从私募资管产品的属性、特点出发,形成了如下裁判要旨,即管理人对案涉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应当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这就为同类型产品的相关争议,提供了一种可资参照的判断规则。
在裁判思路上,该案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先合同义务切入,整体把握了案涉资管产品定期开放的封闭性特征,重点考虑了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无法及时反映产品风险的问题。判决明确,管理人可以通过概括性表述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信息告知,从而避免与私募基金行业惯常的持仓信息保密要求相冲突,在此基础上合法合理地划定了管理人应当担责的范围,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华商基金业绩
近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新投”)管理的大型省级母基金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期基金开展首批子基金管理机构选聘工作,行业知名头部管理机构参与选聘,华商律师为本基金选聘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本项目由高级合伙人郑忠林律师、合伙人郑天河律师、合伙人陶胜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合伙人储婷婷律师、石荣英律师、胡蓓律师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承办。
安徽高新投是安徽省投资集团的统筹运作平台,产业整合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目前基金管理规模近千亿,管理运营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二期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期基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6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6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四、华商基金业绩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3年7月刊),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阅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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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7月9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1)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2)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3)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4)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5)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为保障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职,《条例》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2.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答记者问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部分基金公司发布降低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公告”,答复“证监会监管始终坚守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人民性,持续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在今年主题教育期间,围绕投资者关心、关切的问题,证监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场意见,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投资者需求,制定了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将监管引导推动与行业主动作为相结合,指导公募基金行业稳妥有序开展费率机制改革,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行业机构合理调降基金费率”。
3.中国证监会:将配合有关方面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
7月6日,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主任周小舟表示,随着REITs常态化发行的深入推进,市场达到一定规模,亟需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
周小舟表示,REITs试点阶段采用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契约型产品结构,是现有法律制度条件下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创新。经过三年多的试点实践,REITs发行、交易等各项制度初步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功能日益发挥,取得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发挥产业方积极性,优化REITs产品结构,提升REITs治理效率,需要加快建立包容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由市场主体根据实践需要自主选择。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在《公司法》《证券法》框架下,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加快推进REITs专项立法,按照优化契约型REITs、研究推出公司型REITs的思路,推动两类产品协同发展,为我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4.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并予以发布。
《备案办法》共66条,主要内容包括:(1)引导行业回归本源,明确强调主动管理,规范聘请投资顾问,提升机构专业能力;(2)坚持风险问题导向,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3)明确监管自律导向,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行为等禁止性行为;(4)满足行业实践需求,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优化分期缴付和扩募、组合投资、SPV嵌套层数、费用列支等系列要求。
5.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自律检查规则》),《自律检查规则》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律检查规则》共4章,27条,包括总则、实施检查、检查处理和附则。此次修订主要包括:(1)明确适用范围,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覆盖面;(2)完善检查程序,规范开展检查工作;(3)健全制度衔接机制,构建一体化自律规则体系;(4)明确人员追责原则,压实高管责任;(5)明确纪律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6.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
7月1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12条,对失联处理工作进行全链条梳理规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设置合理期限,从制度层面有效衔接前端日常管理以及后端处置出清,建立健全常态化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指引》显示,被认定为失联后,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中国基金业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明确,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二)大湾区动态
1.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
7月10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深化深港金融合作”等六大方面提出115条具体措施。这不仅是对《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细化,也将推动以深港账户通、汇款通、融资通、贸易通、金融服务通、跨境理财通“六通”为代表的深港金融合作新格局加速形成。
此次深圳印发的《实施方案》正是将《意见》的30条细化为115条,不仅对政策解释得更明晰具体,部分领域还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内容,并落实了责任单位。在“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提出25项具体任务。其中包括支持前海合作区的证券公司申请跨境业务试点;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并按程序开业运营;推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与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前海合作区QFLP管理企业在给定额度内灵活调剂基金规模;支持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等措施。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
7月1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培育发展风投创投产业集群。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优化风投创投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深入实施促进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政策,扶持重点机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扶持奖励。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依托福田区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及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契机,聚集国际国内知名创投风投机构,形成创新资本加速聚集新高地。充分利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跨境金融优势,促进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产业链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配套资源,打造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探索依托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助力产业领跑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7月11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助力产业领跑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明确搭建优质上市项目“融资桥”,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发挥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与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通过“引导+直投”政府投资基金双轨运作,鼓励、引导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
4.广州市首支QFLP及QDLP试点基金成功落地
7月14日,广州市首只QFLP试点基金沃博联广药(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沃博联广药(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广药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首期募集规模6.75亿元,其中境外资金3.34亿元,已全部实缴完毕,主要投向生物医药健康领域。
7月18日,广州市QDLP试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粤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旗下试点基金广州粤凯寰球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备案,宣告广州市第一支QDLP试点基金成功落地,同时这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设立的第一支QDLP基金。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7月,河北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福建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7月28日,河北证监局于对河北*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名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办公地址不准确、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7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河北**信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对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投资者,未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未遵守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7月7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杠杆运作情况。
7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象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向个别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定期报告。
7月13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头投资有限公司、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妥善保存对部分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材料、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要求制作保存投资交易指令的风控审核确认单,未按照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要求进行日终报告;管理的部分基金要求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问卷调查、风险揭示书、收入或资产证明、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相关资料;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管理;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运作管理;在协议未约定不进行托管情况下实际运作也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7月6日,浙江证监局对蚂*(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蚂*(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368万元罚款;对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代销基金产品准入、宣传、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林**对公司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负有管理责任,是公司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
7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嘉兴**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即开展募集资金和投资运作活动、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取部分基金的管理费。
7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对投资者设置投资冷静期并进行回访确认;管理的部分基金在销售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在基金合同(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事项;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编制年报并送达全体合伙人、未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年度合伙人会议。
7月21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
7月17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省*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对公司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7月24日,四川证监局对成都*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未按规定报送基金管理人2022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规定对在管基金的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7月26日,西藏证监局对*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履行冷静期后回访确认程序,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履行办理基金份额转让、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会议决议等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形。
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融前海金融管理股份公司、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对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自公司成立以来,曾*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1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实际参与所管理的专项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披露产品成立至今的半年报和年报;未按规定妥善留存个别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史**自2016年2月24日至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18日,深圳证监局对前海**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有关信息,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7月1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隆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向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2017年9月6日至今,黄**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创沅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庆、张*义、张*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对三只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留存两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资产收入证明文件。张*萍自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张*庆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张*义自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情形。王**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张**自2019年4月29日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两人均在各自任期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7月25日,厦门证监局对厦门市**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通过营业场所销售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对某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规岗位人员兼职交易、投资顾问岗位,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无合规审查留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
2.行业自律措施
7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两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办公场所不独立、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高管任职不符合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另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私募基金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构成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产品备案六个月。
7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同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1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7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注销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原因系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6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7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在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1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家。2023年6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82家。截至2023年6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14家,管理基金数量152,322只,管理基金规模20.77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61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08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
2023年6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580只,新备案规模560.82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42只,新备案规模245.18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62只,新备案规模169.9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76只,新备案规模145.71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52,322只,存续基金规模20.77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222只,存续规模5.95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333只,存续规模11.15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1,415只,存续规模3.07万亿元。
(二)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7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945只,设立规模460.90亿元(见下图)。

(三)2023年6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7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6月)》。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69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7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6月)》。2023年6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95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869.13亿元。6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降低19.05%,同比减少23.13%。截至2023年6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25只,存续规模19,598.00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减少0.81%。
三、 典型案例评析
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司法认定——上诉人潘某与上诉人某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人某银行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本案例选自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所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涉及资管产品系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的定期开放私募资管产品,在开放期时,案涉资管产品持仓的部分债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将案涉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中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原告等开放期内新进入投资者,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某证券资管公司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约定,被告某证券资管公司委托第三人某银行代理推广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某银行同时是该资管计划的托管人。2017年8月4日,某证券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祥瑞9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投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计划的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结合影子定价。且该资管计划对于“投资限制”约定,“投资于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资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完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涉资管产品自2017年起持有“17华信Y1”、“17沪华信MTN002”两只华信债,在2018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中明确当期期末两只债的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分别为9.10%、10.58%。其中,“17华信Y1”于2018年3月1日已经停牌,且评级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连续从AAA下调至BBB+;“17沪华信MTN002”于2018年3月23日被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发布公告提示信用风险,其评级于3月24日至5月4日期间连续从AA+下调至BBB+,两只债券的市场价值也波动较大。
2018年5月18日,在案涉产品开放期时,原告潘某支付投资款100万元购买了案涉资管产品。2018年9月25日,华信公司公告:“17沪华信MTN002”债券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2018年11月15日,原告89万余的份额赎回后,产生损失。后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证券资管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20,596.05元及按年利率5.56%计算的利息等。
审理中,管理人某证券资管公司确认在潘某购买产品时,未向其披露案涉资管产品所持仓两只债券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信息,且最终潘某产生的损失即是由该两只债券违约而引起。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债项评级是对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案涉《资管合同》在“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部分约定,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合同对所投资信用债债项评级的约定,属于案涉资管计划的重要信息。在案涉资管计划存续期间,“17华信Y1”、“17沪华信MTN002”债券债项评级在二个月之内从AA+降级至B级,其发行人长期信用等级也被下调至B级。根据某资管公司发布的案涉资管计划2018年第一、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上述两只债券市值占净值比例较高。潘某在开放期申购资管计划时,该两只债券已不符合资管合同约定的债项评级AA级的标准,但该证券资管公司未披露资产计划投资的部分资产已突破约定的投资限制。综上,某证券资管公司在双方合同订立之前,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潘某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潘某要求被告证券资管公司赔偿投资本金及部分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证券资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某本金损失120,596.0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潘某、某证券资管公司均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就本案而言,某证券资管公司是否应对潘某就案涉资管产品所持部分债券评级与《资管合同》约定不符的信息进行告知,应从案涉产品本身的估值方法及开放期等基本特征、开放期时案涉产品所持华信债的市场情况以及对产品风险的影响力、该信息对潘某等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影响力等几方面综合认定。
案涉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且每9个月定期开放,潘某系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因之前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报告并不对其开放,所以在开放期签订合同决定进行投资之前,管理人对产品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告知说明内容系投资者决定是否进行投资的主要判断依据。
在开放期时案涉资管产品持仓的华信债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占比约20%的持仓债券在一个多月的短时间内信用评级及市值均跌幅较大,且面临停牌或无买盘的市场情况,无疑对于资管产品的风险有重大影响。在摊余成本法估值无法及时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的情况下,某证券资管公司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可以“资管产品中有某只债券或部分债券目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信用评级”等概括性表述的方式,将案涉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中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潘某等潜在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以保证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某证券资管公司与潘某签订《资管合同》时,未告知潘某案涉资管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私募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范围及程度一直是实践当中的难点问题。该问题不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也涉及相关市场监管规则、行业惯例的理解与适用。该案审理法官从私募资管产品的属性、特点出发,形成了如下裁判要旨,即管理人对案涉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应当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这就为同类型产品的相关争议,提供了一种可资参照的判断规则。
在裁判思路上,该案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先合同义务切入,整体把握了案涉资管产品定期开放的封闭性特征,重点考虑了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无法及时反映产品风险的问题。判决明确,管理人可以通过概括性表述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信息告知,从而避免与私募基金行业惯常的持仓信息保密要求相冲突,在此基础上合法合理地划定了管理人应当担责的范围,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华商基金业绩
近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新投”)管理的大型省级母基金安徽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期基金开展首批子基金管理机构选聘工作,行业知名头部管理机构参与选聘,华商律师为本基金选聘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本项目由高级合伙人郑忠林律师、合伙人郑天河律师、合伙人陶胜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合伙人储婷婷律师、石荣英律师、胡蓓律师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承办。
安徽高新投是安徽省投资集团的统筹运作平台,产业整合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目前基金管理规模近千亿,管理运营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二期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期基金、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