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与李某甲系村邻兼老同学关系。2023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尉某步行路过李某甲院门口时,李某甲正站在其院门口马路边,双方互打招呼,期间李某甲饲养的家犬突然从院门口冲出,尉某受到惊吓后退时被脚下暗冰滑倒受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33824.94元,李某甲垫付尉某各项费用7000元。后经鉴定,尉某受伤致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叁仟元,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双方就赔偿事宜经所在村委调解未果,尉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甲夫妇及其子李某乙夫妇赔偿尉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99800.45元。
李某甲夫妇认为,尉某路过其家门口与其聊天说话声音较大,狗听到声音冲出大门,尉某紧张躲避时因路上的暗冰滑倒摔伤,并不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尉某咬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其子李某乙夫妇并非同住一个院落,与其无关。
李某乙夫妇认为,尉某对其起诉无事实依据,李某乙夫妇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狗是李某乙父母亲喂养的,与李某乙无关,即便其父母有责任,也最多承担25%的责任,尉某对自身损失也有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夫妇饲养的动物(家犬)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冲出院落致使尉某惊恐,在后退过程中被脚下暗冰滑倒受伤,李某甲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尉某诉请李某乙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其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尉某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201802.8元,鉴于其他环境条件的介入,导致本案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酌定李某甲夫妇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即201802.8元×40%=80721.1元,扣减已经支付的7000元,仍应支付73721.1元。李某甲夫妇关于饲养动物未实际咬伤尉某,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在给大家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饲养动物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亲近他人,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惊恐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饲养动物未与他人直接发生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
被老同学家的狗惊吓滑倒,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曹玲玲来源:横山法院

尉某与李某甲系村邻兼老同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