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App用户权益保护的“年度大考”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2019年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1],即日起面向App服务提供者和App分发服务提供者,就App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过度索

前 言
2019年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1],即日起面向App服务提供者和App分发服务提供者,就App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为用户账号注销设置障碍等八类侵害用户权益的突出问题,由工信部及地方通信管理局主导开展信息通信领域为期两个月的App专项整治行动。
“年度大考”,复盘本年度App用户权益保护工作
今年以来,App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始终是各行业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年初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四部委在《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2]中明确提出,今年1-12月内全国范围将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在此基调下,相应立法及执法行动频频,包括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成立,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自评估指南》”)、《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认定办法》”)及《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3.15晚会”上曝光典型案例,向用户量大且问题严重的App的运营者发送整改通知,中央网信办推进App安全认证工作,公安部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机关纷纷开展行业内检查通报及整治行动等,均展现了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及严厉管控的监管态度。临近年末,本次执法行动将扮演全年度执法工作的“复盘验收”角色,对行业内主要App产品的用户权益保护工作成效进行“验收测试”。
“全面整治”,启动App服务供应全链条治理
本次执法工作除了面向App服务提供者外,也面向应用商店、基础电信企业营业厅等承担App分发功能的App分发服务提供者,重点关注后者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3]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对平台内App用户权益保护等的监管义务。可见,本次执法行动以App用户权益保护为轴,针对行业内App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分发管理等上下游企业进行“全链条治理”。位于供应链内不同身份的运营者,应对照相应规范要求做好自查自省及执法应对准备。
“重点突出”,直击用户体验“痛点”
相较于以往执法通知公告,本次执法行动对于App个人信息合规问题的关注并非“面面兼顾”,而是集中于“违规收集”+“违规使用”+“不合理索权”+“账号注销难”等四方面核心问题。这些问题的特点在于:其一,均为用户可感知且长期投诉反馈的常见“痛点”问题;其二,每个问题背后均有特定的外在操作行为(同意获取、定向推送设计、权限开通及关闭、账户注销操作等)及可外化的合规成果(隐私政策有无及其详尽程度、权限申请说明等)作为支撑。以上述问题为主要抓手,既“急用户之所急”,以提升用户使用体验为先,也便利执法机关针对App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合规程度进行直接判断和执法处罚。对此,建议相应App运营者在推进数据管理整体合规的基础上,侧重对上述外化合规成果的管理。
“按图索骥”,参考最新立法成果进行应对
本次执法通知所列举的整治规范,偏向于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原则性规定,相较于所列举的执法重点的细致性及实践性,相应App运营者难以“直接”从规范文件内找到合规答案。对此,建议App运营者参照上述《自评估指南》及《认定办法》要求,并综合近期《个人信息安全规范》(10月份征求意见稿)以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10月份草案),梳理相应重点问题的具体应对措施。例如,针对“账户注销难”问题,《自评估指南》、《认定办法》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均提出,需明确注销渠道(在线功能界面/人工处理等),如需人工处理的需告知承诺时限并在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账户注销操作,在账号注销后及时完成相关个人信息的删除及匿名化,上述注销程序不得为用户设置额外的义务要求等[4]。为此,建议相应App运营者可综合参考本年度App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及规范文件予以应对。
本次执法行动在告知执法重点的同时也公布了阶段工作的推进计划,现阶段专项整治行动仍处于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可以理解,本次行动坚持“以查促改”,为相应App运营者,尤其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下载使用量较大的App产品和分发平台留足整改时间,通过行业内执法检查的方式促进App用户权益保护工作顺利落地,处罚仅为手段而非目的。为此,我们建议相应App运营者尽快启动合规整改及执法应对方案。由于本次行动与用户投诉反馈密切相关,我们也建议相关企业关注、汇总并集中优先解决用户已反馈或者投诉的、落入本次执法行动重点范围的问题。
[注]
[1] 正文详见:
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4704651/c7506181/content.html。
[2] 正文详见:
http://www.cac.gov.cn/2019-01/25/c_1124042599.htm。
[3] 正文详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5436955/content.html。
[4] 详见《自评估指南》评估点30、《认定办法》第六节第1-4点、《个人信息安全规范》7.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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