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篇
风险提示:
员工手册系用人单位规范员工行为的“根本大法”,也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对员工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但对于广大用人单位来说,在是否需要制定员工手册、如何合法合规地制定员工手册等方面长期存在着较多的认知误区,导致用人单位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因缺乏员工手册作为依据、或员工手册内容不合法而使用人单位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为用人单位埋下大量劳动争议隐患。
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必须发放给员工吗?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并经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员工手册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
确保员工已知悉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尽量采取必要努力以固定协商程序,同时注意保管或收集员工签收规章制度的各种纸质凭证以防万一。至少,在相关争议程序中,就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程序还是属于必须查明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3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2009年12月14日)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必须发放给员工吗?
作者:刘国文 温百顺 邵佳琪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员工手册篇 风险提示: 员工手册系用人单位规范员工行为的“根本大法”,也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对员工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