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伴随文化艺术行业近几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了艺术品投资的大军,不少艺术品公司也应运而生。但最近,不少艺术品投资者和出卖人纷纷反映,部分艺术品公司以委托拍卖艺术品的名义,收取所谓“服务费”,而在艺术品流拍后拒绝退还费用;更有甚者,在收取服务费后迅速人间蒸发。就该现象,新华社记者近日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题采访,星瀚律师张烜从有关合同效力、法律性质等多个方面对该现象进行了分析,并为投资者防范艺术品投资陷阱支招。
近些年来,因“古董、艺术品拍卖”而引发的欺诈类事件可谓屡见不鲜。一方面,艺术品增值属性较强,吸引眼球;另一方面,作为精神财富,艺术品难以定价,因此艺术品自然成为最好的行骗工具之一。很多不法机构和个人也正看中了艺术品这块蛋糕,假借展览、拍卖之名,行诈骗之实。
与往常虚估艺术品价值来骗取艺术品投资人的手段不同,如今不少不法机构将视线转移到艺术品持有人身上,通过所谓“委托拍卖”向艺术品持有人收取“委托拍卖服务费”的形式变相骗取财物。
一、透视“委托拍卖”
这几年,冒出了一些打着“艺术品展览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名号的艺术品公司,以所谓的艺术品价值高、升值空间大、转手可获得高额收益等理由主动联系艺术品持有人,并表示愿意为艺术品持有人寻找拍卖公司,代为委托拍卖公司进行艺术品拍卖,声称艺术品持有人只需在缴纳一定服务费后,即可坐享收益。
在获得艺术品持有人的信任后,艺术品公司立刻要求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服务合同,并预先支付艺术品估值1%左右的服务费;而此时,放下戒心的艺术品持有人往往轻易签署合同并付款。
此后,艺术品公司便通过与其关联的海外拍卖公司进行虚假的拍卖流程,故意导致所拍物品流拍。而当艺术品持有人因为流拍而要求艺术品公司退还服务费时,却往往遭到拒绝。
二、法析“委托拍卖”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艺术品持有人与艺术品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艺术品公司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一)合同本质为服务合同,符合法律形式
通过对多份合同的比对,可以发现该类合同内容通常是艺术品公司向艺术品持有人提供所谓“艺术品展示、艺术品信息宣传、代为委托拍卖公司”等服务,以此向艺术品持有人收取服务费。
从上述约定来看,合同内容本身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艺术品公司提供服务、艺术品持有人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合同,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二)“付费不退”条款的法律效力存争议
为了保证收取费用,艺术品公司往往还会在合同中设定类似“无论拍卖是否成交,服务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这往往也成是众多此类艺术品公司拒绝退款的常用理由之一。
虽然不退款的条款本身可能因属于免除艺术品公司责任、加重艺术品持有人责任,而成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否最终无效仍然取决于法院的判断,而这首先要求权益受到侵害的艺术品持有人提起诉讼,由此无疑会增加维权成本;此外,条款是否必然无效也存在一定争议性。
(三)若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显然地,艺术品公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收取委托拍卖服务费,但却最终未能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服务,其中带有明显欺诈成分。对于此类情形,艺术品持有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受到欺诈为由,进而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撤销合同,从而要求艺术品公司返还服务费。
(四)若构成合同诈骗,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利用签订服务合同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拍卖的方式骗取艺术品持有人服务费的,若所骗取的服务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则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艺术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艺术品持有人而言,也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方式寻求救济。
三、建言“委托拍卖”
在此类案件中,艺术品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算是一个小数目,那么如何在投资艺术品的同时防范好此类陷阱呢?星瀚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艺术品持有人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声誉的艺术品公司进行委托拍卖,在签订合同前通过网站、工商信息网站对委托拍卖的公司进行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境外的艺术品公司和拍卖公司,应当尤为慎重。
2.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即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行为,并应当尤其注意合同中关于退款的约定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国内的拍卖公司只在拍卖结束后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而且所收的服务费用会根据拍卖标的物是否成交而有所不同,但不会在拍卖前向委托方收取费用。此外,海外的拍卖公司,也没有在拍卖会前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的惯例。
3.警惕“天价”鉴定。在正规的拍卖公司主持的艺术品拍卖中,拍卖前虽然也有鉴定的环节,但鉴定的目的仅是为了确定该艺术品是否符合上拍的要求,亦不会确定明确的高价。
旧法换新招——谨防艺术品拍卖欺诈新手段
作者:张烜来源:星瀚微法苑

编者按 伴随文化艺术行业近几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了艺术品投资的大军,不少艺术品公司也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