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打“假官司” 会惹 “真麻烦”

来源:格尔木法院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提交虚假证据不仅破坏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提交虚假证据不仅破坏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刘某某诉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邱某某支付其劳务费4900元。并提供欠付劳务费4900元的欠条一份。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此欠条存在疑点,为了防止因错误判断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承办法官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围绕证据疑点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刚开始刘某某隐瞒事实并坚持被告欠付其劳务费4900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后,刘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和害怕,最终说出欠条是其本人书写。鉴于刘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未对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承办法官仅对刘某某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一旦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等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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